36歲男子涉勒索強姦性伴侶案 電話中索價2萬要女方買回「咩相都有」USB 稱朋友欲出6萬購下

29歲女子4年前於交友App認識36歲男子並發展為性伴侶,3個月後不滿男方「食軟飯」而要求結束關係,男方疑聲稱持有內含女方「照片」及個人資料的USB,先後勒索她共13萬元。她最終向男方付款4.9萬元,亦在不情願下與他三度性交。涉案男子否認強姦、勒索、盗竊等9罪,案件今於高等法院續審。女事主報案前錄下兩人的電話對話,被告要求她付2萬元買回USB,提到USB內「咩相都有」,被告指她「唔嗲唔吊」,並稱有朋友欲出價6萬元購買USB,笑說:「可能我講到你太正啦」。

被告黎逸邦否認1項強姦罪、3項勒索罪、3項盗竊罪及2項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共9罪。黎否認曾於2021年10月18日至11月1日期間,先後3次勒索X交出5萬元、6萬元及2萬元,偷竊X共4.9萬元,2度威脅X在酒店與他發生非法性行為,並在酒店強姦X。

收下5萬元再性交後要求X再付2萬買USB

X以視象形式出庭作證,供稱她向黎支付近5萬元後,兩人在10月28日相約到百樂酒店,黎與X性交後仍不把USB給X,解釋他怕X收到USB後失蹤,要求X多陪他3個月,再建議X給他6萬元作抵押,以免X失去聯絡。黎在11月1日又向X傳訊息提到他想把X的「照片」轉售予其朋友,要求X付2萬元買下該USB。

X解釋雖然黎與她性交時「行為上無夾硬嚟」,但「佢未俾兩樣野(USB及5萬元)我,我不想逆佢意」,X憶述黎曾問她「錢重要啲定係屋企人資料重要啲?」,又曾在她耳邊說出她其中一名朋友的英文譯音全名,問X「你同佢仲friend唔friend?」X認為被告是在提醒她,他手上有其親友資料。

錄音顯示雙方就買回USB銀碼討價還價

控方在庭上播放黎與X的部分通話錄音,黎有時「潛水」數日,有時不滿X不回覆訊息。黎提及「我俾錢買番嚟嘅個USB」,「個USB我3萬幾買返嚟」,X問黎「你意思係你要我俾錢買番隻USB?」,黎則回應:「我唔係⋯⋯隻USB對我來講,可以有用,可以無用,我都唔知自己想點」,X即稱:「所以即係你要錢啦」,黎卻一直否認,並要求X「自己開價」,又向X指「不如你自己買返啦好無呀」、「我耳仔傾得耐電話會唔舒服」。

X提醒說她已給了5萬元予黎,黎稱:「我唔係攞⋯⋯唉!算啦!都係唔賣啦!」。當X開價$1000時,黎發出恥笑聲並說:「不如象徵式$1?」X無奈地說:「你叫我offer,其實你心目中都有個數啦⋯⋯」,黎遂開價2萬元。X問黎可否在她已付的5萬元中扣款時,黎必定要X另付他2萬元,又指「如果兩萬都唔得,咁就算啦」,又笑稱:「你要我要嘔番3萬俾你,再加隻USB?」

黎提到USB內有X中學、大學、家人、工作地方等資料,亦有X的「相片」,X問「咩相呀?」,黎稱:「咩相都有啦」,X再問「關唔關你叫我留意連登成人台事?」黎不耐煩地說:「我唔知呀, 你自己諗啦」,「我唔想再搞咁多嘢啦」,「我都俾隻USB搞到痴線」,「我想快啲完呀」。

被告稱船主朋友欲買下USB

黎其後向X傳訊息指,他有一名船主朋友對她感興趣,「想玩同房互換」,又指「可能我講到你太正啦」,船主朋友更想買該USB,又知道X的聯絡資料。黎又稱:「(USB)啲嘢留係我度都無用,佢個價錢係吸引嘅,你又唔嗲唔吊」,黎指船主朋友欲出資6萬元購入該USB,向X稱:「我個朋友癲咗,過咗2萬蚊俾我」,向X解釋其船主朋友「想要你啲資料,再利用資料control(控制)住你,要你隨傳隨到」。X反問:「即係好似你依家咁control我?」黎即否認:「我唔係(控制你)」。

X多次堅決表明:「我依家講明俾你知,我介意你將我嘅嘢賣俾佢」,又向黎稱「我係你嘅話我唔會起人底囉」,黎指是其船主朋友教他「起底」,X反駁:「唔係人哋要你做就要做嘅」,黎提高聲線指:「我好聲好氣同你傾喎,你咩態度姐」、「傾下都唔得咩?」、「你唔想知你啲資料係邊個度咩?」

被告稱不會收兩家錢賣USB:咁賤格嘅嘢我唔做

黎不斷指他想事件「快啲好好哋完」,X要求黎不要把USB賣給其船主朋友,X又指「我唔知個2萬點解唔可以係5萬度扣,我唔明有咩問題」,黎則稱該USB是他用3萬多元買回來,X遂要求黎在她已轉帳給他的5萬元中扣帳3.5萬元,給她1.5萬元及USB便可。黎質疑X只說對她有利的條件,嘆氣說:「算啦,咁我賣俾佢」。

X最終妥協,表明可以出價2萬元買回USB,黎便指他會退回他從船主朋友收到的2萬元予船主朋友,但要求X「你俾$2000訂我先好無呀?」。X不禁反問:「你與佢嘅錢銀交易,點解要我落訂呢?我連件貨睇都未睇過」,黎即稱:「唉!算啦!我賣俾我朋友啦」,X表明立場指:「你賣嘅話,我唔會俾2萬你」,黎力陳他不會就USB同時收取X及船主朋友的金錢,X即道:「你可以㗎」,黎即辯護:「咁賤格嘅嘢,我唔做㗎」。X把上述錄音儲存在USB後便到警署報案。

案件編號:HCCC10/2024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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