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瞌睡被拍照 可否告上司侵隱私

勞工法信箱 司徒勁

問﹕我在一家保安公司當護衛員,上的是夜班,工作時間是晚上十點到早上六點。前不久,我在上班的時候打瞌睡,不知不覺睡著了,被上司看到。他趁我睡著時給我拍了一張照片,作為我上班睡覺的證據提出書面警告,而且還將這張照片放進我的人事檔案內。我覺得上司這樣做是人格侮辱。我想知道,上司是否能在一個工人不知道的情況下偷拍照片,而且未經同意就將照片放入人事檔案內。

答﹕你的上司趁你睡著時偷拍照片,這種做法是否合法,將會視乎他有沒有侵犯了你的隱私權來決定,在這裡相關的法律將是加州的州憲法(California State Constitution)。根據加州最高法院的解釋,工作場所的隱私問題,必須衡量雇主對資訊掌握的要求,以及僱員對工作場所的隱私可以去到哪個程度的期望,兩者之間作出平衡判斷後方能作出決定。在這宗個案中,你的雇主會說,經理有權在工人上班時對他的工作實施監管,包括趁你不注意時拍照,因為這樣做是同工作有關,藉此顯示證據證明你在上班時睡覺。上司給你拍照時是上班時間,他這樣做的目的是監管你的工作,更加令公司的說法有說服力。除非你能夠說服法官,讓他覺得僱員在工作場所中的隱私權重要過公司的利益,否則,公司主管在你上班時拍你的照,並且以此作為處分你的證據,很可能會被法官認為是恰當的做法,尤其是你打瞌睡的地方不是什麼隱蔽的地方,人人都可以看見。既然你在毫無隱私保護的地方睡覺,也就很難說你的隱私權受到侵犯。

這宗案子可以討論的另外一個問題是,你的上司有沒有故意對你造成精神上的損害,英文叫做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為了證實上司故意對你造成精神損害,你需要對以下所有的項目都提出證據﹕1)上司的行為極端以及令人不能容忍;2)他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對你造成精神損害,或者他明知這樣做會對你造成精神損害,也照作不誤;3)他的做法已經對你造成了極端嚴重的精神損害;4)他的做法以及你的精神損害有著因果上的關係。在這裡,你可以說上司如果只是要對你提出書面警告,他根本不需要給你拍照並將照片放入人事檔案裡,他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羞辱你,讓大家都知道你在工作中睡覺。你大概可以找到證據證明你確實在情緒上受到困擾,人格受到侮辱,但是,上司的行為極端以及令人不能容忍,這一點卻是比較難以加以證明。因為「極端以及令人不能容忍的行為」,在法律上的定義是這些行為超出了「在文明社會中通常都可以獲得容忍的程度」。你可以說上司的做法有點過分,但恐怕很難說服法官,在人人可見的工作場所給你拍照以及把照片放入人事檔案裡,這種做法是社會不能容忍的行為。

如果你最後決定還是要控告上司故意造成精神損害的話,這種申訴是屬於工作場所侵權行為申訴的一種。如果成功的話,所得賠償將會包括因為精神受損而獲得的補償性損害賠償,以及懲罰性損害賠償,以懲罰雇主做出這些行為。不過,如果你提出訴訟的話,被告將會是你的公司,而不會是做出實際行為的上司。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 Aid At Work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況,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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