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大學生會長蘇浚鋒轉載投白票帖文 認罪判緩刑後上訴遭駁回  今申終院上訴證明書再被拒

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期間,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的社交平台帖文,被廉署控告一項煽惑他人投白票罪,在原審裁判官裁定條例合憲後認罪,判監2個月,緩刑18個月。蘇浚鋒早前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罪行違憲被駁回。蘇浚鋒今(27日)於高等法院申請證明書上訴至終審法院,指蘇浚鋒有權選擇投白票或無效票,自由選擇如何行使權利。暫委法官姚勳智重申香港立法背景非常獨特,即日駁回申請。

上訴申請人為蘇浚鋒,答辯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蘇浚鋒早前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指控方沒有提出任何實際證據,去證明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會破壞選舉,並指限制言論自由須有正當理由。姚官當時判詞指,上訴方基本上只是重新提出原審中的法律爭議,並附以一些海外案例,姚官認為不應忽略香港選舉制度的獨特歷史和立法背景,蘇浚鋒所違反的《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條,是因應2019年社會動盪嚴重危及香港的穩定繁榮而立法,考慮到此獨特情況,上訴方的海外案例並無參考價值。

大律師梁麗幗今陳詞引用歐洲人權法院案例,上訴指呼籲投棄權票屬於政治表達,受《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雖然香港與俄羅斯歷史及立法背景不同,但選舉期間的言論自由原則普世適用,而控方也沒有真正解釋到2019年事件究竟有何獨特之處。梁麗幗又指法律為選民保留了投白票或無效票的權利,亦屬現行法律下實現選舉自由的一部分,蘇浚鋒有權自由選擇如何行使權利。梁麗幗續指涉案控罪適用於每個選舉和公民,包括未來立法會選舉,因此本案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姚官反駁指上訴方或忽略了立法背景,引用案例指不能忽視香港非常獨特的歷史和立法背景,控罪緣於2019年動亂嚴重危害了香港社會的繁榮穩定。姚官續指全國人大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基本法》,依法組織、規管相關選舉活動,最終拒絕批出證明書供上訴方上訴至終院。

被告蘇浚鋒被控於2021年10月30日至12月15日,在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藉公開活動作出非法行為,即在個人Facebook專頁上轉載許智峯同年10月29日的帖文,而該帖文煽惑投票的人以任何方式處置選票,以致使該選票被視為無效。

案件編號:HCMA457/2023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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