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無合理辯解下缺席競委會聆訊 受查人遭起訴 屬首宗未按要求出席聆訊刑事案件

競委會早前調查一宗涉及香港仔魚類批發市場內,有批發商涉嫌從事瓜分市場等反競爭行為的案件時,根據《競爭條例》要求一名受查人士到競委會的辦公室出席聆訊,惟該受查人士未有出席聆訊。競委會將個案轉交警方作刑事調查後,涉案受查人士遭起訴一項「沒有遵守規定或禁止」罪,今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競委會早前根據《競爭條例》(《條例》)第42條所賦予的調查權力,要求該名受查人士到競委會的辦公室出席聆訊,惟涉案受查人未有出席。

有關案件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涉案人士被控一項「沒有遵守規定或禁止」罪,違反《條例》第 52(1)(b)條,即任何人無合理辯解下,沒有遵守競委會的要求出席其聆訊。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萬港元及監禁1年。

《條例》賦予競委會的調查權力,包括要求任何人交出與調查有關的文件或資料、出席競委會聆訊以回答有關問題,以及根據法庭手令進入並搜查相關處所。不遵從競委會的調查權力屬刑事罪行,今年2月,西九龍裁判法院便就首宗涉及不遵從競委會調查權力的刑事案件作出裁決,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並入獄兩個月,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競委會重申,任何人士均應依法配合競委會的調查,妨礙競委會行使其調查權力屬刑事罪行,可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

即時港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