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21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國家煙草專賣局原局長、中國煙草總公司原總經理淩成興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認定他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311萬餘元,造成國有資產損失2.08億,判刑16年,並處罰金400萬元;對追繳在案的淩成興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3年,被告人淩成興利用擔任江西省委常委、副省長,國家煙草專賣局局長,中國煙草總公司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311萬餘元。

國家煙草局原局長淩成興判刑16年
2015年以來,淩成興在促成、審議投資並收購股權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人民幣2.08億餘元。
法院認為,鑒於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事實和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其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構成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的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