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制訂的兩項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今日(15日)下午第二節會議進入逐條審議階段,至下午4時仍未完成審議,委員會稍作休息後再召開第三節會議。有議員詢問假設有人發放假信息,說公署正行使第55條調查某人,會否觸犯法例,律政司回應指如沒有相關調查,即使有人「亂咁唱通街」都不會涉及這條罪行。
委員會副主席陳克勤質疑,為何在第三條內要列明,公署決定要就《香港國安法》第55條採取某些措施時,需要由公署署長或副署長批准,是否要體現問題的嚴重性,需要由高層官員決定才可以做。他又關注當署長或副署長簽發批准後,公署與政府內部如何協作溝通,讓大家知悉有這個批准,以及公眾人士會否知道相關情況。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解釋,《香港國安法》第55條適用於很嚴重的情況,屆時未必是特區政府能夠控制,要由中央、國安公署去調查,重申這必然是重大事故,因此需要由公署署長或副署長初步理解或審核情況,確認有機會達到第55條指明情況時,再做跟進工作。至於公眾或公務員等會否知悉這個批准,鄧炳強表示法例沒有列明需要公開文件,且當中或涉及案件內容資料等,沒有公開的必要性。
附屬法例第8條中列明,日後任何人披露公署正採取的措施即屬違法。民建聯周浩鼎假設有人發放信息,說公署正行使第55條在調查某人,但這件事沒有發生、是虛假的,是否會觸犯法例或其他手段可以管理這樣情況。
律政司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指,議員所舉的例子沒有構成第8條的罪行,解釋這與另一條法例規管披露廉署調查情況類似,首要是必須有一個調查,若確認署方沒有任何調查,即使有人「亂咁唱通街」都不會涉及這條罪行,但會否是有人故意發放假消息,引起市民恐慌或憎恨而觸犯其他罪行,就要由其他法律去處理。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認為,若有人是心懷不軌四處說公署正在調查他,根本是針對他個人的行為、破壞他的聲譽,「如果係我的話,我一定告他誹謗,一定拎禁制令」,即是說香港有足夠的法律工具去制止這些行為,保障個人聲譽。本身是大律師的委員會主席廖長江隨即笑言,「你告人誹謗時,如果需要大律師通知我一聲」,林定國更笑言:「睇吓主席收我幾多錢先啦」,引來全場哄笑。
記者:郭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