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旬英籍醫生2018年涉嫌在住所內藉身體檢查為由對菲傭上下其手,他原被裁定非禮罪成判囚30個月,其後上訴得直,獲發還重審後成功脫罪。菲傭質疑警方未充分調查有否販賣人口及強迫勞役便拒絕其申訴,入稟高院提司法覆核,官司先勝後敗,她今上訴至終院。終院法官指出強迫勞役在香港並非罪行,反問上訴方若男僱主非禮罪成及判囚,她會否繼續指控警方沒有正確調查她是否人口販運或強迫勞役受害者一事;上訴方指香港缺乏針對強迫勞役的法例,否則男僱主有可能入罪,力陳香港政府有需要立法制定特別針對強迫勞役的罪行,以保障香港近37萬名外傭,但又指她並非要求法庭強迫政府立法。
本案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甘慕賢審理。上訴人CB由御用大律師Monica Carss-Frisk、資深大律師陳樂信、大律師黃雅斌及張睿言大律師代表,答辯人警務處處長、律政司司長及保安局局長則由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勳爵、資深大律師鮑進龍、大律師何卓衡及陳允柔。
上訴庭裁定警務處上訴部分得直
根據《香港人權法案》第4(3)條,香港必須為強迫勞役的受害者提供切實及有效的保護。CB申述她從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間,遭男僱主、八旬英籍醫生Z性侵犯或剝削,警方展開調查後認爲CB不是人口販運或強迫勞役的受害者,CB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挑戰警方認爲她並非人口販運或強迫勞役的受害者的決定。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高浩文早前裁定CB勝訴,宣告警方調查CB是否人口販運和強迫勞役的受害者時的紕漏與本港缺乏法例將強迫勞役刑事化具有因果關係,頒令將CB是否人口販運或強迫勞役的受害者之決定,發還警務處處長重新考慮。
2022年12月,Z重審後非禮罪脫,警務處處長就上述司法覆核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庭認為法官高浩文頒令撤銷涉案決定並將之發還警務處處長重新考慮屬無誤,但裁定涉案事件乃因警方的行動失誤而起,與本港缺乏特定法例無關,指出政府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4(3)條沒有對CB提供切實及有效的保護與本港缺乏針對強迫勞役的法例不具因果關係,裁定答辯方部分上訴得直。
上訴方求頒令驅使政府制定相關法例
上訴方要求終院裁定,有關警方調查CB是否強迫勞役受害人時的紕漏與本港缺乏特定法例將強迫勞役刑事化是否具足夠的因果關係,驅使法庭頒令香港政府須制定一項特別針對強迫勞役的罪行,以履行其在《香港人權法案》第4(3)條下的義務,以至政府是否需要量身定造法例以提供《香港人權法案》第4條的保障。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表明強迫勞役在香港並非罪行,即使警方界定CB是人口販運或強迫勞役的受害者,也不代表Z會因此被控,質疑上訴方是否因Z非禮罪脫而指控Z強迫勞役,但願Z就其所作所為被繩之於法。常任法官林文瀚提到,CB已以刑事及民事渠道控告前男僱主非禮並就此索償近100萬元,但其民事訴訟敗訴之餘,Z的非禮罪名亦不成立,故認為CB是想透過是次終極上訴,要求香港政府立法制定強迫勞役的罪行。
案件編號:FACV1/2025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