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名男子涉嫌於2023年在黃竹坑山邊試做燃燒及爆破實驗,警方搜屋時發現硝酸銨等化學品。兩人今遭加控3罪,共被控串謀製造爆炸品、串謀導致爆炸及管有爆炸品等6罪。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控方索取專家及律政司意見後,認為本案屬高等法院案件。裁判官林子康遂將案件押後至6月23日作提訊日,期間兩名被告繼續還柙。
33歲無業被告何志珩,及34歲電器技工伍子傑,同被控4罪,即一項串謀製造爆炸品罪、一項管有爆炸品罪、一項串謀導致爆炸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罪,及一項管有爆炸品意圖危售生命或財產罪。他們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製造爆炸品,即硝酸鹽基礎爆炸品,並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於同年12月3日,在香港仔黃竹坑一處山坡,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657克內含硝酸銨的固體和74克內含萘的顆粒狀物;以及於同年11月1日至12月3日期間在香港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何志珩另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罪。控罪指,他於2023年12月3日,在鴨脷洲邨某單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1公斤含92%濃度硝酸銨的固體、120毫升液體硝酸銨、270克含89%濃度硝酸銨的固體、71克澱粉、790毫升甘油,及364克含六亞甲基四胺的固體。
伍子傑另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罪。控罪指,他於2023年12月3日,在柴灣漁灣邨某單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約2,000毫升煤油、約100毫升甘油,及18克含六亞甲基四胺的固體。
案件編號:ESCC2748/2023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