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721│林卓廷與另6人全部暴動罪成 法官陳廣池指林在場煽風點火

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6名非白衣人被控於2019年元朗「7.21」事件中,在港鐵元朗站參與暴動,控方指林卓廷在現場向其他非白衣人發號施令,藉議員身份帶領挑釁白衣人,更透過其助手直播號召更多人到元朗生事。

辯方則指當時非白衣人行為有可能是出於自衛,而非暴動,林卓廷在現場沒有破壞社會安寧,事後更獲警方感謝舉報。

法官陳廣池今午在區域法院指林卓廷在場煽風點火,裁定林卓廷與另6名被告暴動罪成。全部被告還押至下月22日求情,2月27日判刑。

 

林卓廷暴動罪成。資料圖片
林卓廷暴動罪成。資料圖片

 

被告以消防喉射水及噴射滅火筒阻嚇只激化武鬥

陳官指不能將案發事件單獨抽離政治環境,當日港島區先有合法遊行,後來在中聯辦外出現暴亂,然而當晚白衣人自行組成武裝力量,於月台車廂中打人片段廣為流傳,令人譁然,結果混淆了誰是誰非。陳官認為元朗站大堂衝突為「721」事件上集,白衣人於月台車廂中打人為下集,人群聚集為事件之偶然,卻是歷史之必然。

 

陳官批辯方說法匪夷所思,歪論遍地,裁定閘內非白衣人構成另一場暴動,指當時的政治環境下,兩班人聚集對峙時,若以自衛或保護他人為由將武力合法化,猶如鼓勵武鬥,反駁其他6名被告說法,用消防喉射水及噴射滅火筒來阻嚇對方等僅自圓其說,實質激化情況,裁定其餘6男暴動罪成。

 

官指林卓廷過份高估自己 到場前3帖文起磁石效應

陳官裁決指案發時現場猶如同一個空域有2個颱風,互相影響,令不少人感到混淆,指案發當日林卓廷過份高估自己,其政治立場廣為人知,打算以立法會議員角色緩和衝突,令人講道理而不再挑釁,想法值得商榷,而案發時更向相反方向發展。林卓廷供稱到現場前曾致電警長,促對方「快啲做嘢」驅散白衣人,陳官認為此舉不等於報警處理,對方也沒有查證林卓廷身份證。陳官續指林卓廷到場前發布的3個帖文起了磁石效應,吸引立場相近人士前往案發現場,更渲染為黑社會份子介入。陳官指不知林卓廷早上街站有否直播,然而案發當時叫助手做直播,旨在抽政治油水。

 

主審法官陳廣池裁定所有被告暴動罪成。
主審法官陳廣池裁定所有被告暴動罪成。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當日大批手持武器白衣集結元朗車站。

一班白衣人正揮動武器追打一名負傷逃走的青年男子。

幾名白衣人在港鐵大堂正圍打一名身穿中黑衣的男子。

一批白衣人追到月台,有人在襲擊車廂內人士。
 
大批白衣人追另一班人到樓梯,有人揮動武器追打他人。

 

推論林到場為搜證舉報白衣人 打擊鄉事派

陳官續指林卓廷籲人不要離開,客觀效果造成付費區內群眾聚集;又叫人「唔好落單」,卻沒有呼籲他人四散,返回月台乘坐列車;向白衣人聲言「警察來緊你班X街,拉晒你班X街」,是調停還是拱火澆油一目了然;現場有雜色衣服供黑衣人替換顯示早有準備。陳官推論指林卓廷當時在閘內非白衣人眼中有角色,前往元朗搜集白衣人證物,目的為向警方舉報秋後算賬,向鄉事派下手來打擊對方。

林卓廷當日受傷。

陳官再指案發時仍有市民能如常出閘,非白衣人在場投擲水樽、互相指罵挑釁,認為即使閘外白衣人行為不當,亦不等於非白衣人可以挑釁施襲。陳官指出林卓廷呼籲大家不要退,明顯為增大非白衣人聲勢;出言「X街」是在煽風點火;白衣人原以閘機為界,無人湧上,其後林卓廷再沒有致電警長或報警求助,行為為了鞏固雙方對峙,沒有想過如何疏散。

 

陳官更認為現場非白衣人多非返回元朗,而是專程到現場集結,高峰時期有超過100人對峙,投擲水樽和打傘,眾人不是滯留,有機會也不上車離開,而是集結對抗白衣人。陳官裁定林卓廷不是獨立監察人或調停者,反而是對着幹,而其他人用消防喉射水及噴射滅火筒來阻嚇對方等僅自圓其說,實質激化情況,辯方說法匪夷所思,歪論遍地。陳官反問在當時動盪的政治環境下,2班人聚集對峙時,若可以自衛或保衛他人為由將武力合法化,豈非鼓勵武鬥,如此中大、理大、立法會及旺角暴亂還不血流成河,死傷枕藉,遂裁定林卓廷暴動罪成。

 

7名被告依次為47歲林卓廷、35歲庾家豪、37歲陳永晞、31歲葉鑫昇、26歲鄺浩林、48歲尹仲明及26歲楊朗,否認於2019年7月21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參與暴動,但最終被判暴動罪成。

被告庾家豪。

RFA報道,第二被告庾家豪(案發時35 歲,下同)稱當日與女友參與遊行,晚飯後去元朗食糖水,遇上721事件,稱當時元朗站處於「執法真空」,作為市民應以合理武力作抵抗。他辯稱,擲水樽是為阻止白衣人瘋狂襲擊行動,但法官陳廣池質疑他是混淆黑白、指鹿為馬,從錄影片段中看到他「睜大眼睛、6分鐘內招手4次」、面露「得意笑容」,判斷他是閘內暴動人群的參與者,而非僅僅「食花生」。

被告陳永晞。資料圖片

第三被告陳永晞(37 歲)事發時穿綠衣而非黑衣,陳官指他因此沒有被襲擊,不信納他拿消防喉射水是自衛、或阻止他人的行為,認為他是挑釁和襲擊,激化對峙,令白衣人更有衝動衝擊閘內人士,他是在閘內參與非法集結的一份子,令集結迅速惡化,成為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動。而陳永晞在 23:03 後義載閘內人士離開,陳官認為他們同一夥,故裁定他暴動罪成。

被告葉鑫昇。

第四被告葉鑫昇(31 歲)供稱出閘後又返回閘內,是要在現場做證。擲水樽是為了阻嚇、而非攻擊白衣人,擲雨傘是為了阻嚇白衣人林觀良。陳官指他沒有在現場攝錄,難以做證,亦沒有報案,拒絕接納他的供辭,裁定他是破壞安寧行為,不信納他是自衛。陳官又指擲東西可令群眾仿效,認為被告由起初集結、到現場迅速變成暴動,都有參與其中,裁定他暴動罪成。

被告鄺浩林。

第五被告鄺浩林(26 歲)供稱有白衣人在閘外喊「出嚟呀、打死你」,當時閘內的人與白衣人用粗口對罵。控方指鄺曾舉起中指,辯方否認是中指,而是向白衣人表示「有影住你們」的意思。陳官指他除了擲物件到閘外,亦見到他的招手動作。又曾試圖跳出閘外,認為是鼓勵他人壯大聲勢,故裁定他是在閘內暴動的積極參與者。

被告尹仲明。

第六被告尹仲明(48 歲)稱有保安員經驗,故希望留在現場希望協助。他擲水樽是一次性,不是參與暴動。陳官指他只是另一自圓其說的被告,起初可能因「八卦」留在元朗站,但他後來的行動變成支持聚集者,合理化其他人使用滅火筒和持消防喉射水的行動,認為他與其他人有默契地行事,裁定尹參與暴動。

被告楊朗。

第七被告楊朗(26 歲),陳官指他的證供不盡不實,對在離開元朗站前的事有所隱瞞,雖不能構成犯罪,但其舉止行為可考慮為留在現場之動機。楊朗雖同意當時氣氛不平和,卻不選擇退後,反而站在前線對峙。他供稱以消防喉射水是想保護遇襲的情侶,陳官質疑:「射水,不是挑釁、激化的行徑,是甚麼?」批評被告聲稱自衛、防止罪案都是自圓其說的辯解,裁定他是其中一個參與閘內暴動人士,有份壯大和鼓勵其他參與者聲勢。

 

案件編號:DCCC1106/2020、DCCC1132/2022(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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