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涉及最多被告的案件民主派47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昨日終有裁決。16名不認罪被告中,14人罪成,李予信、劉偉聰二人罪脫,這是《國安法》案件中首次有人脫罪,但律政司已隨即提出上訴。今次裁決,不論在法律或政治上皆有標竿性意義。
35+案是繼黎智英案後,最受關注的國安大案。根據判決,辯方提出「其他非法手段」一詞應作狹義詮釋的說法,有違國安法立法目的,限制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和活動,是不合情理和邏輯。法庭認為,各人有意圖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不予區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必然會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控方毋須證明各被告知道上述手段屬非法手段。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分析,裁決法律上有3個主要意義:第一,由開庭審訊、傳譯到爭辯法律觀點,完全採用普通法原則處理,足以反駁西方政客和傳媒對於香港「再沒有司法公正」的指控。第二,法庭首次對「顛覆國家政權」立下明確定義,「政權」包含政府機關及其相關權力機構,包括立法會,而「非法手段」不限於武力或刑事法例,其他不符合法例的行為包括濫用《基本法》下的公權力,也是非法行為,這與海外的國安法例定義如出一轍。
第三,法庭對於顛覆國家政權罪定下兩個重要門檻,控方必須證明的元素,分別是「被告有參與非法協議的意圖」,以及「有顛覆國家政權的意圖」,脫罪的兩人正是基於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令法庭完全信服上述兩點,湯家驊認為此定罪門檻很高。
35+案發生後,有聲音質疑否決預算案、特首下台是《基本法》寫明的憲制權力,為何會變成違法?湯家驊指,今次法庭正好裁定,濫用憲制權力的行為不符合《基本法》,也會被視為「非法手段」,因此「初選」與「否決預算案」皆非重點,而是這些舉動當中,有否涉及非法意圖及顛覆政權的行為。
至於政治影響,全國港澳研究會顧問劉兆佳指,黎智英案及35+案是《國安法》規模最大兩宗案件,二者是香港過往亂局的象徵,今次法庭為顛覆政權確立清晰定義,端正香港憲制秩序,警醒所有從政者不得鑽法律空子,癱瘓特區施政。他指47名被告昔日是反對派核心人物,裁決亦有象徵意義,顯示香港政局已「開新篇」,相信西方反應只會流於口舌上,因這批反對派對他們來說已無利用價值。
今次案件,《墨落無悔》聲明成為其中一個裁決關鍵。其實,由「攬炒十部曲」、《墨落無悔》到初選論壇,反對派種種「打開口牌」舉動,政治上本身已非常不智和錯誤,最終變成了「自我攬炒」。有建制派不諱言,修例風波、35+案件等事件「攬炒」的是整個香港,遺禍甚深,如官員所說,事件中無人是贏家。
聶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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