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豁免僱員享受法定加班費

(勞工法信箱 司徒勁)

問﹕老闆很不喜歡公司裡的同事按時下班。如果我或其他同事按時上下班,他就會裝出很驚奇的樣子說,這麼早就走了?或者說,大家努力工作到八點鐘以後才離開公司,你這樣早就離開,真是太懶惰了!但他也沒有明說要大家加班,只是創造一種氣氛,迫使員工必須自動加班。我懷疑,老闆這樣做是為了要工人自己自願加班,公司就可以避免向僱員付出通稱OT的加班費。我應該怎麼辦?

答﹕法律要求雇主必須要支付工人工作的所有鐘點。根據法律,大多數的工人都具有領取加班費的資格,例外的是那些領有牌照的專業人士,例如律師、醫生、會計師,或者那些公司行政主管等,這些僱員又稱之為豁免僱員。如果老闆需要這些員工加班,他大可直截了當,當面明確提出加班的要求,而不需擔心額外付出加班費。從這位朋友所述,你很可能是具有獲得加班費資格的非豁免工人,這樣老闆才會試圖製造無形壓力,使你的加班看上去是自願性質,從而避免發放加班費。

老闆這種做法完全無用。因為非豁免僱員的加班費是一個法定權利,無論老闆或僱員本身都是無權放棄的。即使老闆沒有明確要求你加班,只要他知道你有加班、並且允許你加班,他就得要為你發放加班費。事實上,即使老闆講到明要求你不要加班,但你置之不理,他亦都要為你的工作支付薪金,如果這些工作是加班完成的話,他就要為你支付加班費。他可以因為你不聽從禁止加班的命令而處分你,甚或將你開除,但就是不能不支付加班費。另一方面,即使僱員極不情願,老闆也是有權要求僱員加班的,只要僱主依法支付加班費即可。

如果你認為你被老闆拖欠加班費,你可以先接觸加州勞工專員辦公室詢問如何計算加班費的方法,然後向老闆要求償還。如果老闆拒絕的話,你可以向勞工專員提出索償欠薪的申訴。如果老闆說你屬於不會獲得加班費的豁免僱員,勞工專員也會根據你工作的性質就此做出決定的。

最後順便提醒大家,為了保護自己,應該為自己的工作留下記錄,這些記錄包括上下班的時間。如果你們公司有打卡制度,自己應該留下打卡記錄的副本,如果公司沒有為工人上下班做記錄,你自己回家後也應該在日記本或日歷上記下當天上下班的時間。應該保留的工作記錄還包括,工資的記錄,和老闆通訊來往的文件副本。如果公司和你之間有什麼問題,也應該在日記中記下來。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AidAtWork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況,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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