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眾籌的陷阱: 眾籌項目欺詐風險 (下)

眾籌項目在當今社會已經成為了一種常見的籌款方式,然而,與眾籌項目相伴而來的風險之一是欺詐行為。前檢察官、亞凱迪亞市市長,現任亞市市議員、南加州知名審判出庭律師鄭博仁(Paul P. Cheng, Esq.),繼續介紹的常見騙局及相關法規。

美國政府為減少眾籌欺詐的相關法規
眾籌詐騙的傳播速度如此之快,要知道如何減少眾籌詐騙十分困難。僅在近年,相關部門就向涉嫌詐騙的公司發出了多份具體警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在確保投資者得到良好保護方面也相當積極。特別是,中介機構以及參與證券交易的高管和股東負有很大責任。

2015年,SEC根據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通過了《眾籌最終規則》:

「《證券法》第4A(a)(5)條要求中介機構採取委員會根據規則制定的措施,以降低[依據第4(a)(6)條進行的交易]的欺詐風險,包括對每個管、董事以及持有其所發售證券的每個發行人20%以上已發行股票的人員進行背景和證券執法監管歷史調查。」

鄭博仁律師(Paul P. Cheng, Esq.)表示,該規定要求中介機構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根據第4(a)(6)條通過中介機構平台尋求發售和銷售證券的發行人符合《證券法》第4A(b)條的要求和《眾籌法規》的相關要求。此處概述的相關要求包括以下內容:

• 在委員會註冊為經紀人或資金門戶網站

• 是全國性證券協會的成員

• 中介機構的任何董事、高管或合伙人,或任何具有類似身份或履行類似職能的人,不得在通過中介機構平台發售或銷售證券的發行人中擁有經濟利益,或因在發售或銷售此類證券時向發行人提供服務或為發行人的利益提供服務而獲得經濟利益作為報酬。

此外,如果發行人未通過背景調查,或存在欺詐或其他任何投資者保護方面的隱患,中介機構有權拒絕其進入。

避免眾籌平台詐騙應注意什麼?

雖然很多欺詐性公司都失敗了,但並不是所有失敗的企業都可以被控欺詐。眾籌平台在沒有惡意的情況下被貼上騙局標簽,最常見的原因包括對產品和進度報告的誤導性陳述,以及未能遵守法規和證券條款。

考慮到需要履行的文書工作和法規的數量和復雜性,這也就不足為奇了。鄭博仁律師提醒,在創建眾籌平台時,尋求熟悉業務的專業人士的支持通常會有所幫助。為了避免被貼上騙局的標簽,平台必須具備以下特點:

1. 透明的溝通渠道

2. 安全存儲資金的托管賬戶

3. 48小時退款窗口

4. 清晰簡明的產品信息

5. 通過KYC/KYB/AML檢查進行徹底的盡職調查

雖然詐騙在捐贈和獎勵眾籌中更為常見,但投資類活動也不能幸免。自2020年初以來,詐騙案一直呈上升趨勢,但美國監管機構並沒有停滯不前,而是採取了大量措施來提高投資者的防范意識。

對於眾籌平台來說,遵守法規並提供與投資者和發行人透明溝通的手段至關重要。

鄭博仁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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