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生效滿月暫未引用作拘捕 林定國:動用時須審慎、有足夠證據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3條)刊憲生效明日(4月23日)滿1個月,暫時未被引用作拘捕行動,這與2020年《香港國安法》實施第一個月即有15人被捕不同。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接受《南華早報》專訪指,有確實需要的情況下才會使用條例,現時香港的情況與實施《國安法》時已經非常不同。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料圖片)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料圖片)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3條)於3月23日刊憲生效。(資料圖片)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3條)於3月23日刊憲生效。(資料圖片)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3條)於3月23日刊憲生效。(資料圖片)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3條)於3月23日刊憲生效。(資料圖片)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3條)於3月23日刊憲生效。(資料圖片)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3條)於3月23日刊憲生效。(資料圖片)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3條)於3月23日刊憲生效。(資料圖片)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3條)於3月23日刊憲生效。(資料圖片)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3條)於3月23日刊憲生效。(資料圖片)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3條)於3月23日刊憲生效。(資料圖片)

 

回應提前獲釋安排:行為良好沒引當局擔憂 有信心他們可獲酌情權

林定國指,不認同有說法指,當局未有利用23條作拘捕行動是要緩和相關擔憂,認為將23條與《國安法》訂立後的首幾個月情況作比較,並非完全合適,因《國安法》是當時中央為遏制社會動盪帶來的混亂而訂立,其後社會確實恢復和平與秩序,又形容香港的人權狀況已變得更健康和平衡,支持政府的人不必擔心表達觀點後被「起底」或辱罵。

林定國強調,有需要時就會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否則法例存在就沒有意義,但同時需要審慎,會在確實有必要、而且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是合理的情況下使用,又指條例本身已經阻嚇不法行為,從而減少援引法例的必要性。

對於條例收緊國安案件囚犯提前獲釋安排,林定國認為如果相關囚犯行為良好,且沒有引起當局擔憂,相當有信心他們會獲得酌情權,提前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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