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新法AB12/SB567生效: 對房產投資者及業主有哪些影響?(中)

加州迎來了一系列租房新法的生效,2024年的這場法律變革給房東和租戶帶來了諸多變化。SB567法案將如何影響加州的租房市場?針對這一議題,前檢察官、商會主席、亞凱迪亞市市長,現任亞市市議員、南加州知名審判出庭律師鄭博仁(Paul P. Cheng, Esq.),進行分析。

對於 SB 567,加州州長紐森於2023 年 9 月 30 日簽署了由州參議員瑪麗亞-埃萊娜-杜拉索(María Elena Durazo,民主黨-洛杉磯)撰寫的 SB 567,稱為《無家可歸預防法》,該法案加強了 2019 年《租戶保護法》法案,將房租漲幅限制在 10%,並防止房東在沒有合法理由的情況下驅逐租戶。

SB 567法案

新法案SB567於4月1日正式生效,而這項法案將直接影響到兩類房產所有者。第一類是計劃對房產進行重大改造或重建,以便在市場上轉售的投資者,也就是我們常稱之為「修復和翻新」投資者。另一類是計劃自己或家人搬入已入住房產的房產所有者。

要理解新法律,我們必須先理解舊法律

《民法典》第 1946.2條(Civil Code § 1946.2)禁止業主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將已連續居住12個月的租戶趕走。鄭博仁律師介紹,「正當理由」分為兩類:「過錯正當理由」和「無過錯正當理由」。「過錯正當理由」一般涉及租戶未付租金、違反租約、浪費、經營毒品實驗室或其他犯罪活動。而關於「無過失正當理由」驅逐住戶的理由,其中包括:(i) 房地產所有者或家庭成員搬入該房產;(ii) 從租賃市場上完全撤出該房產;(iii) 為遵守某些政府命令,如:違反規定;或 (iv) 對該房產進行重大改造。

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SB 567 將為「無過錯正當理由」驅逐增加一個重大障礙,即房產所有者(或業者的直系親屬)希望佔用該住宅房產,或投資者尋求取代租戶以進行重大改建。

針對計劃搬入房產業主的新規定

潛在業主購買出租物業的目的是入住,或者現有業主搬走住戶,讓子女或父母入住,這種情況非常普遍。從歷史上看,這是一個相當簡單的過程,對業主何時必須入住或入住多長時間沒有任何限制或規定。但從 2024 年 4 月 1 日起,SB 567 將要求房產所有者或家庭成員(配偶、同居伴侶、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祖父母)必須在 90 天內實際搬入房產,並將房產作為其主要住所連續居住至少 12 個月。鄭博仁律師表示,換句話說,業主將不能僅僅以「入住」條款為借口,趕走租戶或提高租金。

鄭博仁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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