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護署更新出售貓隻牌照條件  確保來源合法及必須植入晶片

漁農自然護理署已於昨日(4月1日)實施適用於動物售賣商牌照售賣貓隻的牌照條件及營業守則,規定售賣商只可售賣從認可來源取得的貓隻,並須為所有供售賣的貓隻植入晶片。

保障公眾衞生及動物福祉

漁護署發言人表示,新引入的牌照條件及營業守則旨在加強動物售賣商出售貓隻的規定,以保障公眾衞生及動物福利。署方曾就有關牌照條件及營業守則諮詢相關持份者,包括動物售賣商及動物福利諮詢小組。

加強與私人執業獸醫溝通

為了讓寵物業界盡早熟悉新規定及作好適當準備,漁護署已於去年去信持牌動物售賣商,詳述牌照條件及營業守則的實施安排。

發言人說表示,所有動物售賣商均須備存所有詳列貓隻來源的文件,以供漁護署或獲授權機構查閱。漁護署會繼續加強與私人執業獸醫溝通,協助他們了解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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