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散費與日後法律申訴

(勞工法信箱 司徒勁)

問:能否給我解釋一下遣散費的問題? 我在一家大公司工作了超過十年,是他們的倉庫職員。最近我和其他一些同事就解雇了公司。老闆說,如果我們願意在一份文件上簽名,公司會給我們一筆遣散費,每工作一年可以得到兩個星期的薪水。經理很簡單地解釋了一下文件的內容。文件很長,我現在記得的是如果拿了錢,我就不可以到法院告公司。我的問題是,在為公司工作的這麼些年來,管理階層對我有些不公平的做法,我不大清楚這些做法有沒有侵犯了我的法律權益。一旦在文件上簽了名,我是不是就不能告公司呢?另外一個擔憂是,簽署了文件後,會不會影響我的失業金?

答:遣散費英文叫severance package。加州法律並沒有硬性規定,老闆一定要給解僱工人遣散費的。當老闆提供這麼個選擇給你的話,你需要仔細衡量遣散費的數目,以及如果簽署文件後放棄的法律申訴可能涉及的數字,相較利弊之後做出決定。有些公司,尤其是那些規模比較大的公司,會向被解僱的員工提供遣散費,換取他們放棄可能的法律申訴。很多時候,法律是允許僱員放棄這些申訴的。但必須知道的是,有些申訴不能透過遣散費的交換就可以放棄。例如拖欠工資,如果雙方都同意有拖欠的情形存在,遣散費合約就不能夠要求僱員放棄有關申訴。類似的情況還包括失業津貼以及工傷補償。

所以,如果老闆拖欠你的工資,或者你需要提出工傷的申訴,或者離開工作後你需要申請失業,簽署了遣散費合約不會令你失去這些權利。

另外,雖然簽署了文件會讓你失去在法庭上告老闆歧視的權利,但這個並不妨礙你仍然可以在聯邦公平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那裡提出歧視的申訴,雖然這個申訴不管政府的調查結果如何,僱員自己都不可以在法庭上告老闆,尋求損害的賠償。

但是,遣散費合約允許員工放棄一些非歧視性質的侵權申訴,例如無理解僱wrongful termination或個人傷害。

既然你覺得在僱用期間受到老闆的不公平對待,你最好認真想想,為什麼老闆對你不公平,原因是什麼。是因為你的族裔背景嗎?還是你屬於其他「受保護類別protected status」例如出生來源地、年齡、或殘障狀況?如果答案是「是」的話,你就有一個歧視的申訴可以提出。

同樣需要考慮的是你受到什麼樣的不公平待遇:薪水比別的同事低?老闆拒絕為你提供殘障合理工作照顧?上司同事騷擾你?有這些情形的話,你應該和律師談談這些不公平待遇,了解你的案子把握有多大。如果案子有很強的證據支持,賠償額可觀,一旦簽署了遣散費協議後會放棄訴訟的權利,那麼,律師有可能會建議你不要簽署協議。

反過來說,如果你遭受的不公平待遇沒有法律的解決方法,或者即使簽署了協議也不會影響別的申訴的話,那麼,也無妨簽署文件以換取遣散費一筆金錢。總而言之,你需要考慮申訴的性質,以及當中涉及的金錢數字,權衡利害後做出決定。

需要補充的是,有些員工可能會和老闆討價還價,試圖得到更好的條件。這樣做是可以的,但必須謹記:如果你還價的話,老闆有可能會認為你拒絕了他們的出價,於是把原先的條件收回,不向你提供任何的遣散費。所以你決定在還價之前,你必須先意識到這樣做的可能後果。

正如上邊所提到的,遣散費通常不會影響一個工人領取失業的資格,但如果這筆錢是用來補償公司在沒有合適通知情況下突然解僱工人的工資損失,那麼這筆錢有可能會被看作是某段時間你仍在賺取的薪資,影響這段時間內的失業津貼。

對大多數人來說,如果發錢是公司的政策,有特定的理由,所有失去工作的僱員都有份,一次性的付款,不是工資的替代物而是對失去工作的津貼補助,那麼,失業局多半會認為這筆錢是遣散費,工人的失業津貼不會受到影響。否則,失業局會根據這筆錢的數目調整失業津貼的金額。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 Aid At Work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況,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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