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契續期︱領事機構續期須外交公署批准 甯漢豪:非新設要求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草案》,當中外國駐港領事機構或國際組織代表辦事處的房地產地契續期事宜,要以獲得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批准為先決條件。發展局局長甯漢豪今日( 9日 )出席一個活動後表示,有關安排絕對不涉及外交公署介入。她強調,駐港外交使節和一些特別機構在處理房地產事宜前,需獲外交部批准,是一貫外交層面的要求,並非新設,地契續期草案必須尊重有關要求。

她指立法可以幫助擁有物業及地契的市民及商戶簡化續期手續,以及令續期有確定性,對民生及營商環境有正面作用。

甯漢豪表示,駐港外交使節在處理房地產事宜前需獲外交部批准,是一貫外交層面要求,並非新設。資料圖片
甯漢豪表示,駐港外交使節在處理房地產事宜前需獲外交部批准,是一貫外交層面要求,並非新設。資料圖片

 

發展局日前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當局擬就《政府租契續期條例》修例,將賦權政府以刊憲形式,在地契到期前6年,以「負面清單」方式,公布不獲續期的地契,其餘地契則會自動續契50年,公布時間較半年前的建議多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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