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選歷時118日終審結 辯方指何桂藍是否盡責應由選民決定

民主派47人2020年參與「35+」初選,涉嫌計劃立法會過半無差別否決財案,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16人否認控罪自今年2月受審,今日於西九龍法院完成結案陳詞,歷時118日終審結,法官押後至少4個月裁決,排期後將另行通知。辯方總結何桂藍只一心追求民主化,而無差別否決財案並不違法,議員宣誓效忠的不是政府,而是特區及人民,只應由一眾選民決定何桂藍是否盡責。

大律師Trevor Beel 代表何桂藍陳詞指顛覆國家政權罪須證明3項元素,包括4項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任何之一、利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以及其顛覆意圖,缺一不可。《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質疑如有意從事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有意顛覆,可以證明前者來證明後者。Trevor Beel又質疑「政權」定義相當含糊,法律上應當列明,李官指應參考內地法律,以便了解人大常委會立法意圖。Trevor Beel再指香港並非國家,李官隨即反駁香港行使中央授權力,法官陳慶偉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讀本》可供參考。

Trevor Beel重申縱觀《香港國安法》內文,共3次出現「非法」字眼,其字義正確詮釋應指刑事罪行,又指此為法治帶來不確定性,一般人應有權知悉何者合法何者違法,會因而判囚,然而本案可見一般人難知法律界線,不知到底由案例還是法庭定奪,「非法」元素更可能不止刑事罪行。李官反駁控方須證明涉案者有顛覆意圖,涵蓋範圍不致於過份廣闊。陳官再舉串謀行劫銀行為例,即使把風本身並不違法,但如把風者若知悉行劫,亦屬犯法,Trevor Beel反駁然而庭上仍然爭論「非法」意思,可見其意義並不清晰,引述《香港國安法》中指「法律没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法庭只應基於普通法原則斷案。李官質疑終院判決中援引《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 的說明》(522說明),反問難道終院有錯?Trevor Beel終同意應受其判決約束。

Trevor Beel再指《基本法》73條列明立法會職權,而非要求,議員可以行使與否。李官反指議員可以行使不等於可以濫用,Trevor Beel反問何以構成濫用?有人缺席、進睡等,沒有任何法律規則禁止議員投反對票,一切均為政治事宜。Trevor Beel續指何以為之審核?議員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效忠的不是特區政府,而是特區以及人民,特區亦由人民組成。Trevor Beel提到控方指控被告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然而從無就此舉證,傳召葉劉淑儀;控方又指控被告濫權,然而沒有任何證據、專家或案例支持,《基本法》中亦沒有說明,論點空洞。

Trevor Beel續指議員有責任審議財案,然而如何才足夠稱之為審議?財案中若有範疇議員無法審議,即與此責任相違背,Trevor Beel引述何桂藍證供指財案中未來基金無法動彈,國安撥款不可審議,議員無法審議又可如何表決?Trevor Beel指出法庭不應干預政治,議員如何表決乃其份內事,法律上沒有任何規定,議員有否承擔責任應交由選民決定,本案屬政治事宜,不應是刑事案件,在其他任何普通法國家均不會違法。

Trevor Beel再論沒有人可以逼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即使解散也非癱瘓議會,《基本法》51條早列明對應機制,政府仍可正常運作,亦沒有人可以逼使特首下台,除非特首兩度將相同財案付諸立法會表決並遭否決。Trevor Beel指出《基本法》50至51條早列明對應機構,不可能會因此而阻撓政府依法履行職能。

Trevor Beel引述何桂藍供詞指案發前何桂藍等已預視將會出現大規模DQ,自己亦必然牽涉在內,不可能達成「35+」,故何桂藍如何能干犯自認為不可能做到的事情,根據串謀罪罪行元素不可能定罪。李官質疑應考慮協議達成時的情況,以及被告是否有意落實涉案計劃,Trevor Beel回應指控罪日期首日2020年7月1日何桂藍已清楚不可能達成「35+」。

Trevor Beel繼而談到何桂藍於財案取態,指出財案並非一出台便表決,過程會歷時2、3個月、首讀到三讀等不同階段,何桂藍會積極提問,並非打算無差別否決財案,表明如有項目無法審議或無法了解明細才否決,又指會預設反對立場,以待特首說服其改投贊成,加上表明即使滿足五大訴求但若程序不公仍會否決,正是發揮審議表現。

Trevor Beel陳詞指本案獨特,難以重現,過程一切均公開進行,所有人都知道議員有權否決財案,此事本為次要事項,眾人僅擔心表明會否決財案會招致DQ,而非被控顛覆,何桂藍也供稱「冇估到亦都從來冇諗過㩒個反對掣就係犯法」,眾人間沒有達成協議為追求五大訴求而否決財案,檢控全因眾被告挑戰政府,中央無法接受民主派過半,但也沒有提及否決財案。

Trevor Beel總結何桂藍只一心追求民主化,革新議會希望成為稱職議員,而案中所謂「非法手段」必須為刑事罪行,無差別否決財案並不違法,只應由一眾選民決定何桂藍是否盡責,加之何桂藍早知「35+」並不可能,自己終會被DQ。

16名被告不認罪受審,包括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和余慧明。當中吳政亨、何桂藍、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和余慧明現正還押。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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