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佣金勞工法法律規定解析: 員工權益與雇主責任(上)

在加州,佣金(Commission)制度在勞工法中一直是一個受到廣泛關注和討論的話題。 加州勞工法法律規定複雜,對雇主和員工都有嚴格的要求。 在確定加州有關使用佣金作為報酬形式的規定之前,了解加州如何定義佣金至關重要。

前檢察官、亞凱迪亞市長,現任亞市市議員、南加州知名審判出庭律師鄭博仁(Paul P. Cheng, Esq.)就表示,許多銷售人員、財務顧問、房地產經紀人和其他類型的相關僱員 ,都透過佣金賺取大部分生活費。 在加州,法律保護他們獲得佣金的權利。

那麼什麼算是佣金、何時必須支付佣金、離職時是否有權獲得佣金?

什麼是佣金?

鄭博仁律師表示,有些雇主使用 「佣金 」一詞來指各種各樣的付款。 但是,從法律上講,佣金是指根據員工參與銷售的商品或服務價格的一定百分比計算的收入。

可由雇主自由決定而非強制性的付款(如:假日獎金,雇主可決定發放或不發放假日獎金,金額由雇主決定)不屬於佣金。

加州關於佣金薪酬的法律

在加州,佣金薪酬由州法律和聯邦法律共同規範。 加州涉及佣金支付的主要州法律有:

• 《加州勞動法典》(California Labor Code)第 204 條:每月要求至少向員工支付兩次佣金。

• 《加州勞動法典》第 2751 節:要求雇主向佣金制員工提供一份書面合同,詳細說明佣金的計算和支付方法。

• 《加州勞動法典》第 2752 節:要求收取佣金的員工收到一份已簽署的佣金協議副本。

• 《加州勞動法》第 2753 節:要求收取佣金的員工收到一份書面聲明,說明其賺取和拖欠的佣金。

• 《加公平勞動標準法》(Fair Labor Standards Act)與佣金支付

涉及佣金薪酬的主要聯邦法律是《公平勞動標準法》(FLSA)。 根據《公平勞動標準法》,佣金通常被視為員工正常工資的一部分。

這意味著員工的所有工作時間,包括產生銷售佣金的時間,都必須至少獲得最低工資。 此外,在計算員工的加班工資時,必須將佣金納入。

佣金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嗎?

如果您的薪酬全部或部分以佣金為基礎,您的雇主必須向您提供一份書面協議(通常稱為 「佣金協議」或 「佣金計劃」),說明佣金的計算和支付方式。 您的雇主必須向您索取一份簽署的收據,確認您已收到合約。

合約條款將規定何時會賺取佣金,同時也代表何時拖欠您佣金。例如,如果您的佣金是根據客戶的銷售額計算的,合約可能會規定佣金在收到客戶付款時產生。

合約還將確定佣金的計算方法(例如,您將獲得銷售額的多少百分比,您的百分比是基於總購買價還是公司的淨利潤,等等)。

佣金與加州加班法

如果您領取的是佣金,當您一天工作超過8 小時或一周工作超過40 小時(或在某些情況下超過雙倍時間;更多資訊請參閱《加州工資與工時法》(California Wage and Hour Laws ))時,您可能無權獲得加班費。

如果您屬於 「外部銷售人員」(outside salesperson),則無權獲得加班費。 外部銷售人員是指經常有一半以上的時間不在辦公室,從事銷售或收取產品或服務訂單或合約的人員。

即使您不符合外部銷售人員的資格,但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您也無權賺取加班費:

• 您在專業、技術、文書、機械或貿易(零售)行業工作。

• 您的時薪至少是最低工資的一倍半。

• 您的薪水至少有一半來自佣金。

否則,除非有其他加班例外情況,否則您有權獲得額外工作時間的加班費。 要計算加班費,您必須先計算您的時薪。

這可以是您通常的佣金率,也可以是您一週的總收入(薪資加佣金)除以您一週的總工作時間(包括加班時間)。 如果是正常加班,您有權獲得正常工資的一倍半;如果是雙倍工時,您有權獲得正常工資的兩倍。鄭博仁律師提供

洛杉磯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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