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竊積犯認6次迷你倉犯案盜128萬元財物 判監39個月 官:幾十歲有手有腳…生性啦!

46歲裝修工於2020年至去年先後6次爆竊旺旺多用途移動迷你倉,盜走郵票及珠寶等共約128萬元財物,又佔用附近迷你倉擺放贓物。涉案裝修工今(1日)於區域法院承認6項入屋犯法罪,判囚39個月。暫委法官陳永豪判刑時,指被告精心策略及過去有11次相同案底,是積犯及專業犯案者,屬加刑因素,終判監39個月;陳官又告誡被告「幾十歲有手有腳,揸車、做搬運都搵到食啦……生性啦!」。

被告黎仲偉,今承認6項入屋犯法罪;他另涉兩項入屋犯法罪,則獲存檔法庭。

案情指,2020年8月至2022年4月26日,4名租用觀塘寶冠大廈旺旺迷你倉,及2名租用建德豐大廈旺旺迷你倉的事主,先後發現其迷你倉有被搜掠痕跡,各人檢查後發現遺失逾200套首日封、多枚郵票、及1,000枚珠寶等,總值共約128萬元。

迷你倉職員後來發現寶冠大廈內有2個迷你倉遭人佔用,於是鎖上倉庫及報警,警方在上述迷你倉發現部分贓物。在職員鎖上兩個涉案迷你倉後,一名許姓女子曾查詢此事,警方於是調查及監視許,發現許和被告關係密切。經調查後,警方拘捕許,在被告和許同住的單位及酒店房間內起回部分贓物,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曾撬開迷你倉爆竊。警方起回約28萬元財物。
辯方求情指本案非精密策劃、不涉及大型工具,無證據顯示被告夥同犯案,被捕後亦將事件和盤托出。

陳官判刑時,指被告有11項入屋犯法罪案底,曾被判囚31個月及38個月,是入屋犯法的積犯,被告佔用迷你倉收藏偷來的物品,顯示他有計劃行事。陳官以30個月作量刑起點,由於被告精心策劃,亦是專業犯案者,針對貴重財物,干犯多項控罪,這均是加刑因素,就各控罪加刑12至15個月不等,最終判處總刑期39個月。

陳官又告誡被告「好心你啦,幾十歲有手有腳,揸車,做搬運都搵到食啦…何況你仲有女朋友,生性啦」。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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