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殘障者提供工作安排照顧

問:我工作那家公司有超過一百個雇員。三個月前醫生診斷我患上癌症。我馬上通知公司我需要請假接受治療。人事部告訴我說,因為我在公司工作了很長時間,可以請假三個月,公司會為我保留職位。三個月即將過去,我最近到醫院複診。醫生說,我至少還需要留在家裡三個月休養。當聯繫公司人事部的時候,他們說,因為我已經用完了十二個星期的停薪留職病假,公司沒有別的假期。他們建議我先辭職,病好後再回去申請工作,他們會優先考慮。我想知道法律在這方面對類似我這種情形的工人,有什麼特別的保障呢?

答:聯邦和加州政府都有法律為那些有需要的工人提供一年最多十二個星期停薪留職的病假,只要這些工人符合某些規定,在請這些病假期間,工人的工作是受到保障的,老闆不能因為工人請假而把他們解雇。如果用完這些假期,工人還有繼續請假的需要,他說不定可以利用其它用來保護殘障工人權利的法律,要求公司提供殘障方便,來繼續請假。這些法律要求公司為殘障人士提供合理的「工作安排照顧reasonable accommodations」,意思是為了讓殘障人士繼續工作,公司修改自己的政策,做法,或者在環境上做出變動。

根據這些法律,如果這個人有某種的健康問題,這些健康問題會對他的主要生活活動有所限制,例如睡眠、進食、工作、步行、講話等等,那麼他就算是殘障人士。以你的情況來說,你因為患癌而不能工作,就算這種情形是暫時性質的,根據以上提到的條件來衡量,也算是殘障。

你能不能得到這些合理安排照顧延長病假,關鍵在於這些安排,在你的具體工作條件下,是否屬於「合理」的要求。

如果你繼續請假,會對公司的業務運作帶來「過分的困難 undue hardship」,那麼這個請假的要求就會被認為不是合理的,因此公司也不必要向你提供。通常來說,公司規模越大,它就越難以拒絕一些合理安排照顧的要求。當然這個要就具體的工作而言,但你的公司有一百多個工人,和一些小公司相比,它會更加難顯示,你的要求會對公司的業務造成過分的困難,因而拒絕批准。

你應該對人事部說,你現在是殘障的狀況,需要獲得合理的安排照顧延長病假。就算你現在不是太清楚三個月後是不是就能夠回去上班,但在提出合理安排照顧延長病假的時候,都應該給公司一個確定的日子銷假回去上班。如果到時候還是不能夠回去上班的話,可以另外再提出延假的要求。

如果你需要進一步的法律協助,或者你覺得你在工作的地方受到殘障歧視,你可以致電給勞工法律中心的殘障權利項目尋求幫助。他們的電話是:877-350-5441。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 Aid At Work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況,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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