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有關用餐和休息時間,鄭博仁律師分析如下:
儘管加州對於卡車司機加班法的應用會因貨運類型和目的地的不同而有很大差異,但加州並沒有免除雇主對司機的用餐和休息時間要求。
根據《加州勞動法》第512 條,如果僱員每天工作時間超過5小時,則有權享有不少於30分鐘的不間斷/非當值用餐時間;只有在僱員工作時間不超過六小時的情況下,經雇主和僱員雙方同意,才可放棄用餐時間。此外,如果僱員每天工作超過十10小時,則必須有30分鐘的第二次不間斷用餐時間。但是,只有在第一次用餐時間符合法定要求的情況下,第二次用餐時間才可以放棄。
如果沒有完整的、不間斷的/非當值用餐時間,員工有權就每一次錯過的用餐時間領取一小時的額外工資。此外,根據Brinker Restaurant Corporation, et al. v. Superior Court of San Diego County (2012) 53 Cal.4th 1004 一案,如果雇主的記錄未能顯示提供了用餐時間,則可推定該僱員未被免除所有任務職責,也未提供用餐時間。
鄭博仁律師指出,關於休息時間,加州第 4-2001 號工業福利令規定,雇主必須批准和允許每工作4小時或其大部分時間有10分鐘的休息時間。這些休息時間算作 「工作時間」,因此,雇主必須支付休息時間的工資。
卡車司機的用餐和休息時間問題在加州由來已久。 2008 年,施耐德全國承運公司(Schneider National Carriers Inc.) 被司機起訴,司機稱他們在用餐和休息時間,或在碼頭等待裝卸貨物時沒有得到適當的補償。 2016 年 10 月 13 日,在提起訴訟8年後,美國奧克蘭地區法院最終批准了施耐德為 7700 名現在和前施耐德員工達成的 2800 萬美元和解協議。在Bluford v. Safeway Stores, Inc. (2013) 216 Cal.App.4th 864 一案中,加州第三上訴區裁定,休息時間屬於「非生產時間「,必須在任何計件工資方式之外,單獨提供補償。 Bluford 案的判決甚至導致州長在 2015 年簽署了 AB 1513 號法案,嚴格限制了本州的計件薪酬,並擴大了雇主提供超出商定薪酬的補償的義務。不過,加州允許雇主在2016 年12 月15 日之前有一個寬限期,以試圖遵守該法令,為員工在2012 年7 月1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期間未單獨補償的休息時間和非生產性時間提供適當的補薪。如果承運人沒有這樣做,雇主就不能將遵守 AB 1513 作為積極抗辯理由,實質上將面臨賠償責任。
如上所述,熟悉加州僱傭法是一項艱鉅的任務,需要考慮眾多重疊和並行的法律,尤其是對於卡車司機的雇主而言。即使是將司機歸類為獨立承包商,也會帶來無數的考慮因素和問題。鄭博仁律師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