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毅指香港即使有了《香港國安法》 仍屬普通法制度與外國沒差異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憲法講座教授陳弘毅在港台節目《國安法事件簿2》表示,《香港國安法》正如其他香港法律一樣,由法院在個別案件上應用和實施。他指若法律的字眼有模糊或寫得不清楚之處,首先應由法院解釋,他稱當然人大常委會也有解釋權,但不會經常使用,因此香港即使有了《香港國安法》,但實際仍然維持原有的普通法制度,與外國的普通法制度並無重大差異。

陳: 被告人是否有罪  最終仍由法院判決

對於人大常委會早前解釋海外律師能否來港代理國安案件,陳弘毅表示,國安法第47條列明,行政長官可向法院發出證明書的其中一個情況,是某些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他認為今次人大就海外律師可否來港參與國安案件作出解釋,是基於涉及到國家安全。

他表示,若某些案件將來出現爭議,某個行為是否涉及或危害國家安全,根據國安法第47條和這次釋法,法院應該向特首申請證明書,但證明書只是證明有關行為是否可能危害國家安全,被告人是否有罪最終仍然由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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