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彈性安排5.1終止 不獲延長合約及延後返回原居地

因應本港疫情漸緩,政府今日(10日)提醒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應對2019冠狀病毒病的彈性安排將於5月1日終止,僱主需盡快與外傭商討有關聘請、續約或返回原居地的安排,以免違反有關規定。

勞工處提醒僱主需盡快與外傭商討有關聘請、續約或返回原居地的安排,以免違反有關規定。資料圖片
勞工處提醒僱主需盡快與外傭商討有關聘請、續約或返回原居地的安排,以免違反有關規定。資料圖片

 

勞工處表示,就所有於4月30日或之前屆滿的外傭合約,僱主可申請延長其即將離任外傭的現行合約有效期限,在「標準僱傭合約」第二條款所訂明的僱傭期可在有關僱主及外傭雙方同意下,延長最多6個月。但處方指,如合約已根據早前宣布的彈性安排獲准延長,其再度延長合約有效期限的申請將不獲考慮,如僱主須在該6個月的延長期後繼續聘請外傭,應考慮申請與現任外傭續約。處方又指,上述申請需要在合約屆滿日或之前遞交至入境處,逾期遞交的申請概不受理。

處方表示,此延長現行合約6個月有效期限的彈性安排,並不適用於5月1日或之後屆滿的外傭合約,但相關僱主仍可在僱傭雙方同意及在入境處處長批准下,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15(a)條款,修改「標準僱傭合約」第二條款延長外傭的僱用期不多於一個月。

至於延後返回原居地方面,處方指在一般情況下,外傭在現行合約屆滿後與相同的僱主續約,或將會與新僱主開展新合約,可在其原僱主或新僱主同意下,向入境處申請延後返回原居地。有關延後以由現行合約完結後起計不超過一年為限。在相關彈性規定下,如外傭未能在上述1年內返回原居地,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8星期內向入境處申請進一步延長逗留期限,直至合約完結。

—        

 

即時港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