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用社媒慎給Like加朋友

司法機構相隔十八年首次修訂《法官行為指引》,特別在日常生活使用社交媒體着墨。

(星島日報報道)司法機構相隔十八年首次修訂《法官行為指引》,新加內容涵蓋法官的評論、社交媒體使用、法庭外的專業活動,取消法官聆訊資格等亦有修改。當中特別指出法官若對社交媒體缺乏基本認識或會令人覺得法官與現代社會脫節,故提醒法官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社交媒體必須謹慎行事,「給Like(讚好)」、「Follow(追蹤)」或「加為朋友」時都應格外審慎,應避免在社交媒體評論案件及法律議題,否則會削弱外界對法官公正審理個別案件的觀感,或破壞公眾對整體司法機構的信心。法官或其至親及摯友使用社交媒體時,在不必要時不應公開法官個人、聯絡詳情或私人生活資料,一旦法官被「起底」或受到網上辱罵,法官應避免直接回應該等中傷,在情況合適時則應請示其所屬法院的領導。

司法機構昨發表二○二二年《法官行為指引》,該版本為二○○四年版的更新版,修訂版由司法機構組成的五人工作小組負責,成員包括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林雲浩、首席區域法院法官高勁修,以及總裁判官蘇惠德。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說:「根據《基本法》,香港司法機構是獨立的司法機關,秉持無懼無私、不偏不倚的宗旨,維護法治及執行司法工作。法官和司法人員肩負審理案件和執行司法工作重任,備受信任,必須對公眾及自己負責,在行為上時刻嚴守至高標準。」

所做決定合乎司法良心

新指引提醒法官必須獨立、大公無私、正直誠實、言行得當、慎言慎行、通情達理,所做的決定必須合乎司法良心,對法律必須至為尊重並且嚴格遵守。當傳媒或公眾人士批評法官的判決時,法官應避免回應該些批評,不應寫信給新聞界,也不應在開庭處理其他事務時加插對該些批評的意見。法官公開為自己的判決辯護則屬不恰當的行為,假如法官認為傳媒報道法庭的程序或判決時失實並應該糾正時,法官應請示法院領導,由司法機構發表新聞公布,說明事實,採取行動,以更正有關錯誤。法官只可透過判詞,表達對於正在處理的案件的看法。如傳媒有任何查詢,法官無論匿名與否均應避免向傳媒發表意見,傳媒查詢則應交由司法機構的新聞及公共關係組跟進。

避免就爭論議題發表意見

法官使用社交媒體必須確保相關資訊被公開時,不會對自己構成風險或損害其地位或操守,不應削弱公眾對整個司法機構的信心。法官可發表演講、授課、參加會議和研討會、參與寫作法律書籍、撰寫序言、編輯等,在法律和專業教育方面作出貢獻,但應避免在法庭以外就具爭議的議題發表意見,確保出席專業活動不會影響履行司法職責。法官亦不得利用司法職位的身分和地位謀取個人優待或利益。

新指引列明,法官應避免出席與政治有關的集會或示威活動,亦應避免以個人身分公開表達意見或參與請願。根據早前報道指出,高院法官李瀚良於二○一九年曾參與香港大學校友關注組發起、反對政府修訂《逃犯條例》的聯署聲明,司法機構為避免出現「表面偏頗」的情況出現,表明不會編排李官審理任何與反修例事件有關的案件。

江樂士:提供合理平衡指導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認為《指引》早在十八年前發布並沿用至今,其實不少部分已經嚴重過時,隨現今資訊科技發展及最新動態,法官和裁判官憑其豐富的司法經驗去檢討《指引》條文,務求與時並進。新《指引》強調司法獨立的重要性,詳細引導法官如何確保公衆信心,協助法官及司法人員在行為上維持至高的標準,注意謹慎對待他人的重要性。江樂士認為是次修改是值得歡迎的動態發展,經修改後的《指引》亦屬軟硬兼施的實用指南,明確地建議法官如何處理社交媒體、如何避免偏見以及如何處理批評,為法官和司法人員在執行公務和私人事務時提供合理、平衡且有用的指導,讓他們時刻謹記司法機構的廉潔性對法治至關重要。

梁美芬:解決紛爭『橋頭堡』

本身是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表示:「對於法庭判決,尤其是牽涉反修例的不同政見者所犯下的行為,不同法官都有加上他自己的意見而引致各方很大的回應。我同意法官不應講得太多,尤其在社會如此重大的爭議議題,各方都希望司法機構是我們最後和平文明、解決紛爭的『橋頭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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