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少年涉高空擲鏹水淋警等罪受審 審前認兩罪

前年3月一名15歲少年在牛頭角上邨常盛樓住所,涉嫌向樓下到場調查警員投擲通渠水等混合物,造成一名男警受傷。少年事後被捕,在單位內被搜出鎚、扳手、刀和打火機燃料等,被控4罪。少年今在區域法院開審前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2罪,另否認串謀縱火及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2罪。

控方案情指,2020年3月4日警方登門搜查被告牛頭角上邨常盛樓住所,檢取了1頂黑色鴨舌帽,上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1把生果刀、3把鎚、1把扳手、1副手銬連套、2支打火機燃料及護目鏡及防毒面罩等護具。錄影該生果刀屬另一人施瀚荣所有,以作示威時自衛之用;鎚則分屬被告和施所有,用以示威時破壞自動櫃員機;扳手則用作拆路邊圍欄;2支打火機燃料被告表示替施保管,意圖用作非法用途;銀色手銬另屬施和朋友蔡雲揚所有,示威時或用以扮警察。

控辯雙方同意事實指,2020年3月1日晚高級警員李永利(音譯)與警員27087接報到牛頭角上邨處理案件,期間遇有水樽從高處墮下,二人上前察看時再跌下了一個水樽,二人隨即走避。

二人再上前時看見有人投擲玻璃樽,並於李一至兩米外行人路著地。李的頭、頸及雙手前臂頓時感到刺痛,恤衫出現破孔帶硫酸味,而手臂及大腿出現水泡及紅斑,告病假 4日。經檢驗後,化驗師發現樽內液體為硫酸,可造成皮膚灼傷及視力永久受傷。

辯方代表大律師關百安指反對被告口頭招認、警誡供詞及2次錄影會面呈堂。被告不自願地簽署警誡供詞。再者被告案發時15歲,錄影會面須家長陪同,惟陪同被告的父親當時患有妄想症,並非「合適成人」。

被告案發時15歲,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常盛樓一單位向高級警員48335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於3月4日在同一單位管有3把鎚及一支扳手;另管有一把刀、兩罐打火機燃料及一副手銬;於同年2月1日至3月4日,包括首尾兩日,與施瀚荣串謀縱火。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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