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市新法:抗議不得近於目標住宅300呎內

洛杉磯市議會立法通過,要求組織者不得在目標住宅300呎內集會抗議。洛杉磯時報

洛杉磯訊
洛杉磯市議會以12比 2票通過法令,禁止在目標住宅300呎內進行抗議集會,受害者可向激進群眾要求索賠,包括鄰居,每次違規最多可追討1000元,過去法令為100呎。
據《洛杉磯時報》報道,市議會未經討論就通過該法,議員拉曼(Nithya Raman)和邦寧(Mike Bonin)投下反對票,而正準備競選市長的布塞諾(Joe Buscaino)則缺席。
南加州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律師Sari Zureiqat表示,該法將使抗議者更難讓預定目標聽到他們的訴求,並質疑市議會是否向公眾充分解釋為何需要更大的緩衝距離,就像隔了一座足球場。
過去的一年半內,左右兩翼抗議者都將目標對準洛杉磯公職人員,他們不分晝夜地前往他們所居住的民宅示威,表達對戴口罩、租金減免和其他問題的不滿。
今年初洛市議會主席馬丁內斯 (Nury Martinez) 的汽車在民宅外遭到兩人破壞,上個月一群反對接種疫苗者在屋外示威,朝她女兒的臥室大喊大叫。
抗議組織者塞爾吉恩科(Ricci Sergienko)指責馬丁內斯在反疫苗者來到她的民宅外後,才尋求立法,對真正的議題視而不見。他說:「因為她感到威脅,才會立法。」
該法是以聖荷西作為藍本,當時1990年代反墮胎活動家瞄準墮胎者民宅抗議,因此允許受害者對抗議人群提出索賠。
政治策略師坎尼克( Jasmyne Cannick)曾在西荷里活參與政治活動家巴克(Ed Buck)民宅外的抗議活動,他表示若無法在屋外抗議,很懷疑能夠引起注意。
目前該法仍須市長賈西堤簽名,他強調第一修正案的權利不是針對私人住宅,抗議者可前往公共場所發表意見,選對地方抗議。

南加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