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實施企業減稅新方案:轉接稅務類型公司選擇性納稅

本報記者尚穎洛杉磯綜合報道

為受COVID-19疫情持續影響的加州企業提供紓困援助,減輕企業負擔,加州州長紐森(Gavin Newsom)簽署AB 150法案,在加州實施新的企業減稅方案,允許特定的轉接稅務類型公司(Pass-through Entity)可以每年選擇選擇性納稅。該減稅法案有效期從2021年1月1日起,直到2026年1月1日前。

據悉,紐森州長早在 今年 7 月 16 日已將加州議會第 150 號法案(AB 150)簽署成為法律。這項新法律允許某些屬於轉接稅務類型的實體公司(Pass-through Entity)每年選擇繳納該實體公司合夥人,股東或成員按比例份額,或分配份額的 9.3% 的選擇性稅 務。相關合夥人、股東和成員隨後將獲得與該項金額相等的稅收抵免。

轉接稅務實體公司將按每個股東(如果同意)按比例或分配的收入總額,繳納加州個人所得稅(從 RTC 第 17001 條開始)的 9.3% 的稅率。AB 150要求,必鬚根據相關實體公司的原始納稅申報表,獲及時提交的納稅申報表選擇繳納稅款,並在納稅年度內不可撤銷。

據洛杉磯會計師張青提供的信息,可以適用AB 150法案規定選擇性納稅的轉接實體公司包括, S 公司、普通合夥企業、以合夥企業徵稅的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或有限合夥企業等。轉接實體公司的所有者必須僅由個人、受託人、信託、遺產,或作為公司納稅的實體組成,才能夠有資格進行此項減免稅務選擇。 轉接實體公司的合夥人不能是企業的所有者,該轉接實體公司也不能是上市交易的合夥企業,而且,轉接實體公司不能被允許或要求在合併報告組中。

法案規定,同意轉接實體公司進行該稅務選擇的合夥人、成員和股東,可享受相當於其按比例或分配的公司收入繳納稅款的 9.3% 的抵免。 如果抵免額超過應繳稅款,任何未使用的抵免額可傳遞 5 年或直至用完。 不同意選擇稅務的合夥人、股東或成員,不會取消公司選擇繳納稅款的資格,但相關公司的所有合夥人、股東和成員均受實體公司所做出的選擇約束。

此外,對於從 2021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至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納稅年度,轉接實體公司必須在選擇公司的原始申報表的到期日或之前繳納稅款,而不考慮任何延長時間的選擇納稅年度提交申報表。

而從 2022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且在 2026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每個納稅年度,涉及轉接實體公司必須在選擇的納稅年度的 6 月 15 日或之前支付稅款,以較大的稅額為準:即上一年繳納的選擇性稅務的 50% 或1,000 美元。

在納稅申報表的原定到期日或之前,轉接實體公司必須繳納可選擇稅款,減去在選擇納稅年度的 6 月 15 日或之前支付的金額。 為使選擇稅務有效,相關公司必須及時付款。目前,加州特許經營稅委員會正在為這些選擇性支付稅款的公司,以及合夥人、股東和成員申請稅收抵免制定表格。

南加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