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基金案 5信託人上訴指《社團條例》註冊要求不適用於612基金

已停運的「612基金」5名信託人前主教陳日君、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何秀蘭、歌手何韻詩及嶺南大學前副教授許寶強,連同基金秘書施城威共6人,2022年被裁定1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傳票控罪罪成,信託人各罰款4000元,施城威罰款2500元。5信託人不服定罪,今日於高等法院上訴指若條例規定一人以上的組織也須申請註冊為社團,並由3名幹事簽署,倘若是音樂演奏二人組便會苦惱萬分。

上訴方指612基金屬公共性質慈善信託

上訴由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鮑晏明及彭偉昌審理。上訴方代表包括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何沛謙、彭耀鴻及大律師林國輝等,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5名信託人今日均有到庭。

潘官今指漏夜審視證據過後,認為612基金沒有種子基金,受益人不明確,有待日後公眾捐款集資,因此5名信託人簽署契約時612基金並不是信託,只是簽約各方。資深大律師何沛謙代表吳靄儀補充,5名信託人簽署契約時,藉此文件向公眾承諾612基金作為信託,收取捐款後切實運用資金,因此屬公共性質的慈善信託。何沛謙續指即使612基金無法作為具公共性質的慈善信託,5名信託人也只會是一群人聚首運用基金,無效信託不會改變信託人之間的關係,令信託人有更廣泛的義務責任。

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代表許寶強上訴指,控方援引《香港國安法》閉門申令,檢取了本案所有證據,拘捕了案中6名被告,而被告對執法基礎毫不知情。李志喜曾要求原審裁判官嚴舜儀不應分析及裁斷任何依賴《香港國安法》罪行所取得、而與本案完全無關的證據,以免損害6名被告未來潛在被控的權益,惟原審裁判官嚴舜儀無視要求。

《社團條例》註冊要求不適用於612基金

李志喜續指根據《社團條例》,「任何本地社團均須於其成立後1個月內,以指明的表格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當中沒有分別申請註冊還是申請豁免註冊全無分別,同樣要提供相同資料詳情及由3名幹事簽署,最後紀錄在案。潘官查詢下,李志喜認為基金秘書施城威只是簽署合約提供服務,不會突然變成成員幹事。

李志喜續指「社團」釋義中,即使是「一人以上的組織」,申請時也須申明社團的名稱、宗旨、幹事的資料;及主要業務地點的地址,以及擁有或佔用的每個地方或處所的地址,舉例反駁指音樂演奏二人組將為此苦惱萬分,演奏二人組須否擴展至三人組,以達至具備3名幹事簽署;演奏三人組也沒有憲章或主要業務地點等,因此《社團條例》註冊要求理應不適用。李志喜又認為控方指稱612基金於2019年6月15日成立,然而眾被告根本沒有頭緒612基金何時按照規例成立,又如何斷定在成立後1個月內申請。

指何韻詩相信《社團條例》旨在打擊三合會

李志喜探討原本需要社團註冊原因,在於有人投訴時可上門到其主要業務地點追究,但音樂演奏三人組只有表演音樂的共同目標,毋須擴展成社團來申請註冊,指出《社團條例》規定「一人以上的組織」需要註冊的目標,不是為了了解所有人類活動。李志喜認為「會社、公司、一人以上的合夥」仍須申請註冊社團,但音樂演奏三人組、打麻將等「一人以上的組織」結構鬆散,毋須申請註冊,條例亦肯定無意適用於此等活動。

林國輝代表何韻詩上訴指,一班由音樂人、律師等人組成的群體,必須建立一個機制來合作決策,於是本案5名被告設立了1個信託基金,而不是成立了1個社團,然後如實履行職責,合理地相信612基金毋須受《社團條例》約束,故不用註冊,此信念可用作普通法下辯解。林國輝續指另一方面,何韻詩相信《社團條例》旨在打擊三合會,阻止其干擾守法市民,亦因此相信612基金不用申請註冊。

案件編號:HCMA446/2022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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