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口岸爆炸案 法官批准控方充公被告身上及家中所檢獲現金 女被告獲准取回涉案Chanel手袋

2020年醫院口岸爆炸案,8名被告中3人被裁定「串謀導致爆炸」罪成,其餘5人脫罪。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包括在3名被告身上或家中檢獲的約22萬港幣及一些外幣、以及脫罪女被告家中檢獲的Chanel手袋等,辯方就此提出爭議。法官陳仲衡今頒下判詞,指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量,相關現金應是在犯罪過程中所得及用於與犯罪相關之用途,故依法充公;至於女被告的手袋,陳官則認為未達到與罪行相關的標準,故下令交還。

案中8名被告依次為41歲何卓為、31歲裝修工李嘉濱、32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5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33歲文員楊怡斯、29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另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周則被控企圖製造炸藥罪。何卓為、李嘉濱及張家俊被裁定「串謀導致爆炸」罪成,其餘被告均罪脫。

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則要求取回自己被捕時,警方在他身上檢獲的約4.5萬元港幣。陳官認為,李案發時購買化學原材料和製造炸彈的煎鍋、玻璃瓶、角鐵和鋁塑板等,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貼文提及籌集資金用途,包括營運頻道、購買軍火炸藥、運輸和安全措施等,李身上的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故應依法沒收。

何培欣要求取回警方在她檢獲的手提電腦、約16.3萬港幣及400元人民幣。陳官認為,該手提電腦內載有何培欣和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記錄,當中與爆炸案相關,故應被銷毀。

至於現金方面,何培欣案發時是大學生,雖然何卓為指她有賭博的習慣,但該筆現金對她來說實屬巨額,不可能是她以工作、儲蓄或賭博得來,再加上涉案被告以虛擬貨幣眾籌資金,而何卓為曾轉發何培欣的Telegram訊息指「Btw mr x金主想課金20k」、「但佢唔識用btc遲啲經mr x手比現金我」,以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警方從何培欣住所找到的巨額現金應是本案被告在犯案過程中所得、並由何培欣保管的資金,陳官遂下令充公這些現金。

警方在周皓文家中亦檢獲1.9萬港幣及1500美金,周要求取回。陳官在判詞指,
警方搜出現金的附近,亦搜出與製作爆炸品相關的物品,例如糖、次氯酸鈣和氧化鋁粉等,而周曾進出涉案宏創方單位,而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曾討論使用虛擬貨幣眾籌,當時成員曾發出的圖片上有「生活費:雞、蕉」,而何卓為又辯稱會以「蕉」稱呼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於本案罪行干犯時周有接收及使用眾籌款項於犯罪相關用途,故下令沒收該些現金。

楊怡斯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1個Chanel手袋、兩部手機及1部手提電腦。陳官認為,即使楊便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故批准鞋子和手袋交還楊,但手機和手提電腦則須銷毀。

張家俊要求取回3部手機、1隻智能手錶及3部平板電腦,以及1部手機內的資料,相關證物案發時均在張家俊家中大廳桌上檢獲。判詞指,該桌上當時有找到其他電子裝置,當中與案相關的Telegram訊息及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桌上其他電子裝置應與本案相關,故應依法銷毀;此外,張家俊辦公室內被檢走1部手提電腦及1部電腦,當時亦與涉案電池和電路板等放在一起,故亦應銷毀。

張琸淇則要求取回1部手機和兩張電話卡,但其手機內有涉案Telegram訊息,手提電話和電話智能卡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故陳官拒絕其要求。

案件編號:HCCC 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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