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大律師胡漢清去年8月中橫越雙白線爬頭  不小心駕駛等兩罪成罰款2000元

資深大律師胡漢清去年8月中駕駛私家車至羅便臣道時,橫越雙白線爬頭,其後未按警方要求提供資料,因而被票控被票控1項不小心駕駛及1項沒有在要求下提供資料罪。經審訊後,裁判官林子康今(2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指,胡漢清沒有耐心觀察,在前車停下不足2秒便橫越雙白線爬頭,令過路行人需跑上行人路,沒有提供資料也沒有任何辯護理由,裁定其2傳票控罪罪成,罰款2000元。

林官裁決時接納2名控方證人大部分證供,指出警方已經符合要求送達要求通知書,胡漢清亦同意收妥,胡漢清理應在21日限期內按要求提供司機資料,胡漢清最終沒有作供,故沒有任何免責辯護理由成立。胡漢清陳詞指當時質疑涉案片段違反《私隱條例》要求,向警方索取資訊並要求警方寬限,然而直至到期後警方才表明拒絕寬限,於是胡漢清馬上填妥並遞交通知書,故無意圖干犯傳票控罪。林官不質疑胡漢清主觀想法,惟其錯誤信念不構成任何辯護理由,胡漢清仍須負上法定責任,故裁定其1項沒有在要求下提供資料罪成。

林官轉指案發現場雙線雙程行車,胡漢清在前車停下不足2秒便橫越雙白線爬頭,沒有耐心觀察停車原因及情況,而當時有小巴乘客下車準備橫過馬路,合格駕駛人士理應顧及不守規過路者,減速停下,胡漢清卻選擇響咹後保持均速行駛,造成威脅,令行人需跑上行人路,顯示胡漢清做法低於合理專注謹慎駕駛者應有水平,林官遂裁定胡漢清1項不小心駕駛罪成。

林官判刑指本案沒有發生碰撞或傷亡,沒有行人因此報案,而胡漢清亦非無故犯案,前車在不應停車的路段停車,當時既沒有對頭車,胡漢清也沒有超速爬頭,雖然影響到過路行人,但對方不應在該處過馬路亦需負上責任。另一方面林官指2項傳票控罪一般不會並存,要是不提供司機資料便無法起訴不小心駕駛,最後指胡漢清駕車近半世紀只得1次超速紀錄,紀錄良好,2項傳票控罪各罰款1000元。

73歲被告胡漢清親自抗辯,被票控於2024年8月14日下午5時57分在羅便臣道103號景雅花園外,不小心駕駛一輛私家車;及胡身為涉案車輛的登記車主,沒有在21天內向警員供給書面陳述,提供事發時駕車司機的姓名、地址及駕駛執照號碼及(如有的話)胡與該上述司機的關係。

案件編號:ESS1945, 1946/2025

法庭記者:陳子豪
 

即時港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