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員播色情片逼子自瀆案 律政司獲批上訴至終院 釐清猥褻罪行控罪元素

48歲前警員涉教導小一兒子自瀆,不時播放性愛片段給兒子觀看,要求兒子一同自瀆。他受審後被陪審團裁定向年齡在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等4罪成,判監4年。上訴庭今年6月駁回其定罪上訴,律政司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今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好讓終審法院釐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的控罪元素及用字的法律含義,以及控方需否證明兒童在場、兒童目睹猥褻作為及被告旨在獲取性滿足三者之間存在連繫。

律政司認為證明被告作出猥褻作為即可入罪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稱「性滿足」並非控罪元素的指引有誤,指明「旨在獲取性滿足」應是控罪元素,原審法官席前缺乏任何其他如性教育、純粹無聊、虐待兒童等目的之證供,但上訴庭認為唯一合理推論還是被告F.S.L.旨在獲取性滿足,故維持所有控罪的定罪。惟律政司認為此構成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遂向上訴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好讓終院釐清有關罪行的控罪元素。

律政司認為「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作為罪」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兒童,故無論被告是出於什麼個人動機,控方只要證明被告作出猥褻作為,已能證明被告罪成,毋須證實被告是否「旨在獲取性滿足」。上訴庭則認為若被告的辯護理由是他犯案時並非「旨在獲取性滿足」,而是想嚇唬兒童、令兒童難堪等,則相當可能要出庭作供及接受盤問,否則難以脫罪,故認為「旨在獲取性滿足」是控罪元素。

律政司獲批上訴至終院釐清控罪元素

上訴庭裁定,「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作為罪」是指以兒童為對象來獲取性滿足,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是從知道兒童在觀看自己的行為而得到性滿足。上訴庭批准律政司向終審法院提出的「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為,在《刑事罪行條例》第146條下,「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作為罪」中,「向」一字的法律含義為何?如果兒童只是在場觀看是否足以構成「向」兒童作出猥褻作為罪?控方需否證明兒童在場、兒童目睹猥褻作為及被告旨在獲取性滿足三者之間存在連繫?

前警員F.S.L.被控4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3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一共7罪,交替控罪為3項殘暴對待兒童罪。控罪指其在2016年及2018年,四度向兒童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三度煽惑兒童X向F.S.L.作出嚴重猥褻行為。交替控罪則指F.S.L.身為兒童X負有管養及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虐待兒童X,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他受到不必要的苦楚。

被告F.S.L.已在2019年11月27日被警隊正式革職,且被褫奪退休福利,現時已與妻子離婚。兒子X則自小患有隱藏式陰莖,另在2019年被診斷患有自閉症譜系障礙及適應障礙症。被告曾三度向警察儲蓄互助社作虛假陳述、瞞報逾340萬元未償還銀行貸款,以及訛稱兒子肝臟生蟲向小姨騙財,涉款約107萬元,前年再承認24項欺詐及1項盜竊罪,2案共囚68個月。被告2020年又無視女友5歲女兒被熱水燙傷,沒有求醫,前年又承認虐兒罪,判監28個月。

案件編號:CACC174/2022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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