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歲理工大學男內地生涉於去年因室友的布偶貓隨處便溺,用腳踢布偶貓腹部2至3下,布偶貓更被踢起至撞向乾衣機,最終布偶貓死亡。該男學生否認一項虐畜罪,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5個月,他當時透過律師提出定罪上訴。被告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表示放棄上訴,獲裁判官陳志輝批准,被告須即時服刑。
被告踢貓後遭質問下反指「點解唔可以打佢」
被告余令科,被裁定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罪成,指他於2024年7月8日在九龍紅磡黃埔花園3期某單位內踢一隻貓。
案發時,男事主與被告屬合租室友關係,事主在2022年領養了一隻布偶貓。去年7月上午8時許,事主在客廳與布偶貓互動後出門上班,其後發現遺漏銀包及鑰匙等,便折返單位。事主在門外等候10多分鐘,聽到屋內傳出巨響,即從鐵閘望入單位,目睹被告用右腳踢布偶貓腹部位置約2下,布偶貓被踢至撞向乾衣機。
事主當時拍門要求被告開門,其後發現布偶貓躺在地上、沒有任何動靜。在事主質問下,被告解釋「貓周圍便溺」,又稱「我有餵過佢(貓)食嘢,點解唔可以打佢」。事主立刻報警;布偶貓送院後確認死亡。
法庭判刑指文明社會不容虐畜行為必須監禁
陳官早前判刑時,引述被告的背景報告,指他因為貓隻隨處便溺,便用腳踢貓,「係文明社會入面絕對不能容忍嘅行為」,並引述案例指虐畜行為是有違人性,不但導致動物受傷,更對其造成嚴重心理受傷及折磨,被告在案中大力踢貓、以致牠「反彈」撞向乾衣機,監禁是唯一合適判刑,加上近年虐畜案有上升趨勢,法庭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陳官又指,被告用力踢貓腹部已是十分嚴重的行為,雖無證據顯示貓隻死亡與被告行為有直接關係,但明顯貓隻當時身體已十分虛弱,被告仍作出此種行為,可謂「非常之差」,終判囚5個月。
案件編號:KCCC3027/2024
法庭記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