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坑西邨重建|部分居民和解交出單位 被告方爭「一屋換一屋」原告方強調租約不容反悔原則

即將重建的大坑西邨原有13戶居民拒絕遷出,遭業主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入稟區域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原告方今早在區院開審時指,早前已與5名被告簽訂雙方和解協議,今就6名被告的案件進行審訊,餘下2名被告則在10月27日開審。原告方爭議與被告簽署的租約有不容反悔原則,當租約期滿時,業主有收樓的權利。被告方爭議隱含條款,引述光民邨歷史指理應屬「一屋換一屋」的概念。法官陳錦泉提醒,工程越遲動工,會令已交出單位而符合資格回遷的居民,在租金補貼金用光後,亦未能入住單位「將佢地放係不穩定同埋困難嘅情況」。

再多5被告與平屋達成和解

原告方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由資深大律師馮柏棟代表,馮指早前已與本案其中1名被告黃錫添達成和解協議,黃錫添亦已將單位交還原告,故本案僅牽涉6名被告甄國業、曹綽芝、關偉建、馬媚媚、譚蕙蘭、馮德樂。而原訂10月27日開審的6名被告中,其中4名被告黃詠珊、黃桂榮、李素嬋、趙慶嬋亦與原告協議和解,料餘下2名被告梁亞端及周德榮會進行審訊。原告方表示,黃桂榮起初態度表現強硬,惟最終亦願意和解,故欲確認會否再有其他被告願意和解。

本案審訊的其中4名被告關偉建、馬媚媚、譚蕙蘭及馮德樂由杜卓倫大律師代表,餘下2人甄國業、曹綽芝則沒有律師代表。杜在法庭上提及,馮德樂有意欲和解,惟現時未能出庭。翻查資料顯示,馮德樂疑在上周五(19日)在大坑西邨輕身,其後送院治療。

原告指業主於租約期滿時有權收樓 

原告方讀出開案陳詞,爭議與被告簽署的租約有不容反悔原則,當租約期滿時,業主有收樓的權利,被告方亦從沒有提出任何特權能在法律上豁免執行此原則而不用歸還單位。法官陳錦泉提出被告方論點,被告方強調他們屬於有權階級,他們經政府審核條件後,被認為是階級權益,似乎代表被告可以永遠續約。原告方回應,沒有法律承認他們擁有的權益,合資格的居民可以在重建後回遷新建成的物業,惟不少有權階級有其他物業,故已未能符合回遷的資格,亦表明這屬福利政策,並非屬權益。原告方指,新建成的物業一方面用於大坑西符合資格的居民回遷,一方面用於港人首次置業政策。

法官陳錦泉關注,已向原告方交出單位的居民大多數符合回遷資格,並收到5年的租金補貼金額。原告方確認指,原本新建物業能在2028年建成,惟現時被告不願交出單位。陳官欲向公衆人士強調,工程越遲動工,新物業或未能在5年內建成,若已遷出的居民用光補貼金後,仍未能入住新物業,則會「將佢地放係不穩定同埋困難嘅情況」。原告補充,被告們理應在2021年要交回單位,但原告方一直都未能成功收樓,中間有產生成本,原告方確認沒有就此向被告方申索中間收益。

被告堅持「一屋換一屋」

陳官引述光民邨的歷史,起初石硤尾木屋大火後,政府協助木屋居民搬入光民邨。其後,政府在1961年時通知光民邨要遷出單位,以配合政府工程,政府會在另外地方提供單位讓他們居住,當時原告向政府申請一塊地建樓,協幫光民邨居民遷移到大坑西。被告方抗辯論點,認為相關遷移理應屬「一屋換一屋」的概念。原告方回應,當時要求光民邨居民離開的是政府,並非原告,原告提供住所予光民邨居民,是屬租住安排,並非給予他們業權,簽訂的是租用合約。陳官亦關注,被告方由光民邨遷移到大坑西邨時,沒有爭議業權,惟經過數十年後才就土地作出業權爭議。

案件編號:DCCJ5505、5507、5509、5546、5582/2023、DCCJ39/2024
法庭記者:黃巧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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