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陪審團查詢控罪元素 法官解釋重傷標準由陪審團裁斷 法律上「無劃紅線」

8男女涉2020年初醫院口岸爆炸案,陪審團昨起退庭商議。陳官今表示收到陪審團有關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的問題,遂向陪審團進一步解釋兩罪的控罪元素和兩者分別,並指出控罪中提到的「身體嚴重傷害」,何謂嚴重是交由陪審團裁斷,在法律上並沒有明文規定。

首兩罪控罪元素與兩者分別

陳官今早約9時半開庭為陪審團解難,指出兩罪分別在於,「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的重心在於導致他人死亡、身體受嚴重傷害或造成重大物質損害的犯罪意圖,而爆炸品本身的設計亦有能力導致死亡、身體重傷或嚴重物質損害;「串謀導致爆炸罪」的重點則是涉案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嚴重物質損害,其標準只須達「相當可能」、而毋須達到「一定」。

陳官又解釋,犯罪意圖和動機的分別,意圖並非動機,例如有人想為父報仇而殺人,為父報仇是其動機,而其故意殺人便是意圖,而本案中陪審團須考慮的亦是被告意圖,而非「政府封關」或「醫護罷工」等動機。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首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被告周皓文。資料圖片
被告周皓文。資料圖片

 

女被告楊怡斯。資料圖片
女被告楊怡斯。資料圖片

 

女被告張琸淇。資料圖片
女被告張琸淇。資料圖片

 

陪審團亦問到何謂「身體嚴重傷害」及「嚴重物質損害」。陳官則指,嚴重傷害即沒有死亡,受傷可能包括燒傷、斷肢、骨折或體內器官受傷等,但是否達到嚴重的程度是由陪審團作出裁斷,「唔係一條法律上嘅紅線」;同理,「嚴重物質損害」亦是陪審團裁斷,舉例如果有車輛受損,其損毀可以是油漆刮下、車門或車窗損毀,過了哪個程度屬嚴重是陪審團的決定。

要求重聽部份庭上證供錄音

另外,陪審團昨要求重聽部份庭上證供,包括保安陳輔迪接受辯方盤問及被告張家俊接受控方盤問的證供,法庭今早安排在庭上重播錄音;其中張家俊在今年6月26日接受盤問時,控方指出其涉案手機內的資料是透過拍攝取證,而非以Cellebrite擷取,張家俊則稱木馬程式有無限可能及Cellebrite可能被木馬程式入侵,當法官指出張家俊並非專家證人時,張家俊雖然同意,但又指自己有開發木馬程式和入侵Cellebrite的經驗。

保安陳輔迪接受第3被告吳子樂的代表大律師梁耀煒盤問時,被指他不能清楚記得自己與吳於3月7日在宏創方地下大堂的對話,陳輔迪不同意。辯方又指吳當時沒有說過「燒燶咗嘢,整熄咗㗎喇」,或許事隔差不多5年、故陳輔迪已經不記得;陳輔迪不同意及稱自己記得。

約於早上11時,陪審團繼續商議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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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為41歲何卓為、30歲裝修工李嘉濱、32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5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33歲文員楊怡斯、29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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