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華東方「8萬晚餐」騙案︱大律師解構定罪要素 女方報警後一動作成關鍵?

文華東方酒店「8萬晚餐」約會案,警方昨(29日)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拘捕一名23歲本地姓黃男子,事件引起社會熱議。不少網民指責男方「呃飲呃食」,認為「刻意隱瞞貴酒就係欺詐」;不過亦有網民質疑女方「支酒都有份飲」,既不清楚到底是誰要求開酒,也不知男方有否承諾請客。

大律師:定罪須視乎男方有否承諾請客、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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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頭條》向大律師陸偉雄查詢事件能否構成詐騙罪,他表示由於詐騙罪最高判監十年,故構成定罪的要素較多,包括雙方關係、約會目的、以及男方曾否向女方承諾「我請」、「我會埋單」等。而陸偉雄亦形容今次案件「耐人尋味」,因女方曾一度在報警求助後主動銷案,其後又再次報警,令人懷疑雙方有否在事發後進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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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華東方酒店文華廳。梁國峰攝
文華東方酒店文華廳。梁國峰攝

 

疑犯曾有犯罪前科。資料圖片
疑犯曾有犯罪前科。資料圖片

 

網上流傳當晚單據圖片。
網上流傳當晚單據圖片。

 

文華東方酒店文華廳「極品譽宴」菜單。
文華東方酒店文華廳「極品譽宴」菜單。

 

「Krug Clos d’ambonnay 2002」。網圖
「Krug Clos d’ambonnay 2002」。網圖

 

須證男方存心欺騙「承諾時已無意找數」

陸偉雄指出,警方今次以《盜竊罪條例》第17條「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的詐騙罪控告涉案男子,而非第18C條的「不付款而離去」(即一般理解的「食霸王餐」)。原因是由於女方已找朋友協助支付酒店8萬元賬單,文華東方酒店並無損失,故「不付款而離去」的罪名並不適用。

他表示,警方以涉詐騙罪拘捕男方,控方需證明男方通過欺騙手段,導致女方蒙受了金錢損失。陸大狀強調,要入罪必須先證明男方是否曾向女方作出「我會埋單畀錢」或「我會請客」等明確承諾;加上需要有欺騙意圖,即男方在作出該承諾時,其真實意圖是否根本無意支付款項。

若男方從未承諾付款 女方或僅屬一廂情願

陸大狀舉兩個場景說明定罪難度,如果一開始男方就明確表示「我請客」,並在點餐過程中鼓勵女方點昂貴菜式和名酒,最後卻借尿遁一走了之。在此情況下,男方作出清晰的欺騙性陳述,女方亦因此蒙受損失,詐騙罪的元素就相對齊全。

但若雙方只是相約吃飯,過程中男方從未作過任何付款承諾,女方或只是主觀地猜想、或期望「男士應該畀錢」。在這種情況下,由於缺乏男方欺騙的證據,就很難構成詐騙,只算是女方一廂情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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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陸偉雄特別指出,此案「耐人尋味」之處,在於女方在報警後曾一度銷案。
大律師陸偉雄特別指出,此案「耐人尋味」之處,在於女方在報警後曾一度銷案。

 

案件耐人尋味:女方一度銷案

女事主周四(28日)報警求助,惟其後表示毋須警方進一步協助,案件當時暫列求警協助,但翌日(29日)女事主再次到中區警區報案。陸大狀特別指出,此案最具爭議且「耐人尋味」之處,是在於女方在報警後曾一度銷案,其後才再次報案。

他質疑中途銷案的行為,可能暗示雙方在事發後,有機會曾就款項問題進行過溝通或協商,但後來或「傾唔埋欄」。若女方從始至終堅信自己是詐騙受害者,理應不會撤銷報案,認為此舉為案件增添複雜性,亦更難判斷誰是誰非。

至於男方的案底,陸大律師表示,根據「無罪假定」原則,在法庭正式判決被告有罪前,男方案底不會向法官披露,亦不會影響法官的判斷。但若男方被定罪,其案底則會在判刑階段供法官參考,作為量刑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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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俊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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