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酒吧掃胸摸大腿再三度於警署內摸臉 官指42歲警司行為或屬嬉戲裁非禮襲擊4罪脫

42歲警司陳建愉去年5月涉嫌在旺角某酒吧非禮女同袍,掃胸摸大腿,其後再在3個月內多次在青衣警署摸對方臉龐。陳建愉否認1項非禮及3項普通襲擊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今午在粉嶺裁判法院裁決指,被告行為可能不恰當,惟其辯解可能屬實,涉案行為純屬嬉戲,遂裁定被告所有罪罪脫。

辯方指酒吧內非禮事主機會極低

辯方早前結案陳詞指42歲被告陳建愉身為警司,在酒吧人多場合中,非禮事主機會極低,存在固有內在不可能,加上當日為慶祝被告升職,眾人同坐於U形梳化之上,案發時間不短,現場8名警員卻無一看到被告伸手撫摸事主大腿,證明指控子虛烏有。

辯:摸面行為無惡意不構成襲擊

辯方又指被告摸臉乃友善表現,當時2人沒有吵架發怒,行為無惡意故不構成普通襲擊。控方反駁指只要行為具侵犯冒犯意味,毋須惡意也足以構成普通襲擊。

官裁決指難明事主若被侵犯何以合照仍搭被告肩

香官裁決指案發當日有多位警員在場,難以想像42歲被告陳建愉會在眾目睽睽之下伸手攝入事私處,與事主鬥力,同時與他人聊天。香官質疑事主任職警員多年,理應能保護自己,但當日事主不曾逃離被告身旁,而在場警員均指僅看到被告拍打事主大腿數下,與事主說法不符,難以令人信服。香官指出現場片段中可見事主表現雀躍興奮,合照時甚至搭著被告肩膀,難以理解如女士被侵犯又感到害怕時仍會搭著被告肩膀,令其乳房更靠近被告,因此裁定非禮罪脫。

接納被告指摸臉只屬嬉戲裁非禮襲擊罪脫

至於3項普通襲擊罪,香官認為案發時有多名警官在場,如果被告知道事主不同意摸臉,應該會擔心事主大叫反抗,難以信服被告仍會冒險行事。香官引述二人訊息,認為二人相處模式輕鬆,接納被告可能不知道事主不滿,亦信納被告指摸臉只屬嬉戲的說法可能屬實,遂裁定被告3項普通襲擊罪全部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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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歲被告陳建愉報稱其他職業,被控1項猥褻侵犯及3項普通襲擊罪,被控於去年5月14至15日,在旺角太平道Lala Bar猥褻侵犯女子X;以及8月某日在青衣警署4樓、同年8月至9月間某日在青衣警署15樓、同年11月7日在青衣警署2樓廁所外,三度襲擊X。

案件編號:FLCC308/2025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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