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法官續引導陪審團裁決 總結警察證供 指警長從CCTV認出被告李嘉濱案發時出入明愛醫院

8男女涉2020年初醫院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155天審訊。法官陳仲衡續引導陪審團裁決,總結控方警察證人證供時,提到偵緝警長供稱花上7個月時間翻看閉路電視片段,從明愛醫院閉路電視片段中認出次被告李嘉濱在爆炸案發生當日曾到過明愛醫院,而李的手機內亦發現疑似明愛醫院炸彈的相片;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在涉案單位內拘捕第3被告吳子樂,辯方質疑為何警員在入屋前曾遮蔽屋外閉路電視,警員則解釋為免屋內人士藉此得悉警方行動及銷毀證據。

警花7個月翻看CCTV認出李嘉濱案發日出入明愛醫院

陳官今續總結有關次被告李嘉濱的警察證人證供,提到偵緝警長11632在2020年4月27日花了數小時拍攝從李身上檢獲的OnePlus手提電話,共拍攝了732張相片和6段影片作為證物,當中包括涉案Telegram帳號「一枝弓」的通訊記錄、李疑向金屬公司購買物品的WeChat記錄、以及一張疑似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炸彈的相片等;陳官另指,陪審團應考慮該炸彈相片是否支持控方對李的指控、即李在2020年1月27日到明愛放置炸彈。

11632亦就李嘉濱的身份辨認議題作供,11632曾與李共處約20多小時,他對李戴口罩或沒有戴口罩的樣子均有認知。11632使用了約7個月翻看閉路電視,當中包括1月27日晚明愛醫院的閉路電視片段,11632憑髮型、眼睛、眼眉、步姿或衣着等認出李,並指出李行走時雙手左搖右擺、像「丞相」一般。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於2020年1月27日曾發生爆炸案。資料圖片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於2020年1月27日曾發生爆炸案。資料圖片

 

2020年2月2日,羅湖港鐵站列車內被發現用環保袋盛載的爆炸品。資料圖片
2020年2月2日,羅湖港鐵站列車內被發現用環保袋盛載的爆炸品。資料圖片

 

被告被指策劃於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放置炸彈。資料圖片
被告被指策劃於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放置炸彈。資料圖片

 

女被告楊怡斯。資料圖片
女被告楊怡斯。資料圖片

 

女被告張琸淇。資料圖片
女被告張琸淇。資料圖片

 

被告周皓文。資料圖片
被告周皓文。資料圖片

 

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被告何卓為。何卓為IG圖片

 

陳官續提到關於第3被告吳子樂的警察證人證供,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26於3月7日曾帶領隊員進入涉案宏創方503室,當時只有吳和第6被告張琸淇在503室內;後來監視警員29及30在單位內控制及拘捕吳。

監視警員26進入503室前,曾遮蔽門外閉路電視鏡頭,警員36供稱原因是該閉路電視可能令屋內人士知悉警方行動,有機會準備武器攻擊隊員或銷毀證據,亦可能影響警方部署或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的日後工作。辯方盤問時質疑警員遮蔽閉路電視是為了插贓或妨礙司法公正,警員26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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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為41歲何卓為、30歲裝修工李嘉濱、32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5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33歲文員楊怡斯、29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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