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148天審訊。第4被告張家俊一方今結案陳詞指,警員查問張家俊手機密碼前沒有施行警誡,並質疑警員對張家俊威逼利誘,致其胸口及左膝受傷,控方未能在毫無疑點下證明張家俊自願交出手機密碼及作出招認,陪審團不應考慮相關證據。雖然控方早前傳召放射科醫生供稱張家俊的左膝傷勢可能是先天性,但辯方今陳詞指放射科醫生沒有進行臨床診斷,僅靠X光片診斷不夠全面。
辯方陳詞指張家俊被捕後遭警威逼利誘
張家俊的代表大律師張志輝今陳詞提到,張家俊在2020年3月7日晚上被捕後,在警員查問下提供自己的手機6位數密碼,但警員事前沒有就此警誡張家俊,也沒有告知張家俊有拒絕提供密碼的權利,此舉侵犯到張家俊的緘默權,而且警員更在張家俊提供密碼後,超過11個小時後才把密碼記錄在警員記事冊上,質疑警員會否有如此良好的記憶力。
辯方案情亦指,張家俊被捕後,在警員威逼利誘下作出招認,而張家俊胸口及左膝留下傷勢。惟控方早前陳詞質疑,張家俊膝頭傷勢是由於他在警方破門入屋時「頂門」而造成。辯方今陳詞則指,張家俊如果有「頂門」,在警方破門成功後,他理應會被門壓住,而且傷勢應該出現在手和肩等地方,希望陪審團信納張家俊的傷勢是由警員襲擊所致、其招認並非自願作出。
控方早前亦傳召了放射科醫生作供,稱張家俊左膝傷勢有可能是先天性。辯方今則指,急症室醫生供稱張家俊的傷勢是最近造成及外來創傷,並有臨床觀察張家俊的傷勢,其診斷全面及準確;相反,放射科醫生僅倚賴X光片作診斷,並未進行臨床診斷,其診斷不夠全面,應配合臨床診斷才會準確,其意見不可靠。
以「人有相似」反駁指出入涉案單位人物並非張家俊
控方早前陳詞提到,如果警員有意誣衊張家俊,理應在記事冊內記錄張家俊承認涉案遙控器及引線夾等屬於自己。辯方今陳詞指,警員記錄記事冊時,警方仍未完成對張家俊住所的搜查,所以警員便沒有在記事冊內作出相關記錄。
控方亦指稱,宏創方閉路電視於案發時拍攝到張家俊曾出入涉案單位;部份片段中,張家俊身穿一件灰色外套,而警方亦在張家俊的私家車內檢獲該灰色外套。辯方今指「人有相似,物有相同」,「撞衫」在日常生活中並非罕見,認為控方並未能在毫無疑點下證明閉路電視拍攝到的男子便是張家俊。
辯方亦指,張家俊自辯時供稱車內檢獲的灰色外套屬於其同事「大隻仔」,閉路電視拍攝到的男子也是「大隻仔」,而警方在張家俊住所和辦公室檢獲的涉案手機、手提電腦和電路板等裝置均屬於同事「Rachel」和「大隻仔」,涉案私家車案發時亦曾由「大隻仔」駕駛。辯方指張家俊能說出該兩人的姓名,故兩人並非子虛烏有,雖然未有傳召兩人作供或提供任何相關文件,但重申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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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為41歲何卓為、30歲裝修工李嘉濱、32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5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33歲文員楊怡斯、29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