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下謀殺或其他嚴重暴力罪案的加州青少年可否被判在牢中渡過餘生?加州最高法院將處理一宗相關案件做出決定,過去經常參與這類刑案的州檢察長邦塔(Rob Bonta)改變立場,不再支持長期刑期。
《三藩市紀事報》報道,聯邦最高法院早已禁止對18歲或以下少年犯處以死刑,加州法規和法庭判決也保護少年犯被免於處以終身監禁和不得假釋。現在加州最高法院面對的問題是,謀殺案往往出現的長期刑期(例如50、60年到終身監禁)對青少年而言,是否相當於法律上所指的終身監禁和不得假釋。
若答案是「是的」,青少年時期被處以這些刑期的囚犯將可得到新的聆訊,獲得法官的減刑。
在刑期和定罪上訴時代表州府的總檢察長辦公室之前在訴狀中指出,固定刑期不等於終身監禁和不得假釋。在洛杉磯加州第二上訴法院推翻一名男子2005年15歲時犯下兩項幫派相關謀殺被處以130年刑期的定罪後,邦塔則改變其立場。由副州檢察長默賽(Steven Mercer)提交的法庭文件中指出,鑑於該項判決,邦塔「已決定承認所有被處於最少50年到終身監禁的少年犯,都是相當於終身監禁和不得假釋」。
州檢察長辦公室未對於邦塔的立場改變做出解釋。
辯護律師和民權組織引用了研究報告,指青少年時被判刑的囚犯平均壽命為60歲或以下,意味超過一半被處以最少50年的囚犯很有可能死於獄中,倖存的囚犯也過著沒意義的人生。
2018年,加州最高法院引用這些疑慮,加上量刑時出現種族差異,以4-3禁止對因綁架或強姦等非謀殺罪行被定罪的16歲囚犯,處以50年或以上到終身監禁。加州還執行《長者假釋法》,容許被判終身監禁且已服刑最少25年的60歲或以上囚犯申請假釋聆訊。
各上訴法院對此有不同解讀。州最高法院將審議洛杉磯一名15歲時依幫派殺人被判囚50年的案件,尚無聆訊日期。本報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