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0多名港燈員工及親友於2012年的國慶日晚上,登上「南丫四號」出海觀賞煙花後遭港九小輪「海泰號」撞穿沉沒。南丫海難死因研訊進行至第40日,財利董事羅愕瑩第三度作供,庭上被問及「南丫四號」設計由6個水密艙變為5個水密艙是否重大變動時,則回應「我又唔知係咪重大嘅改變,係一個改變囉」。羅愕瑩認為此改動毋須通知港燈,揚言「港燈信賴我地」,惟同意「當然越多水密艙就越安全」,且確認兩艙之間不設「咁一定係(冇咁安全),呢個係事實」。
羅愕瑩同意兩艙間不設水密「冇咁安全」
財利董事羅愕瑩庭上重申,當年建造「南丫四號」時錯誤理解「船總長度一成」規則,以為尾艙不能少過船的總長度一成,故與負責繪畫圖則的新加坡造船師事務所Naval Consult董事John Lim商討後,決定由6個水密艙變為5個水密艙,並不在尾艙裝上水密門。死因研訊主任李希哲關注,這個決定是否重大的轉變時,羅愕瑩回應「我又唔知係咪重大嘅改變,係一個改變囉」。李希哲再指,船廠有這個改變,理應要與港燈商討,羅愕瑩指「我哋有無同港燈溝通?書面上無,口頭上有無,我自己唔知」,補充建船前會由自己負責與港燈溝通,其後的建船階段則由財利的工程師與港燈的工程師溝通。
李希哲指出,一般會在建船時,將尾艙艙壁設為水密艙壁,以防止海水滲入船艙,羅愕瑩回應,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不裝水密門,油箱房與輪機房之間是水密,故「南丫四號」的油箱房與輪機房之間是尾艙艙壁。羅愕瑩補充,只要符合「一艙進水不沉」的標準,此改動「仍然符合規範,就唔係大問題」,並認為不需要告知港燈。李希哲續問為何不向港燈提及變動時,羅愕瑩直言「無原因,港燈信賴我地」,只要建好船後能獲海事處發牌便可。
李希哲關注「船總長度一成」規則原意是確保船隻的安全,羅愕瑩回應「應該係」。李希哲再指,若船隻有較多的水密艙,是否能增加船隻的安全性,羅愕瑩同意稱「當然越多水密艙就越安全」。李希哲引述專家證供,提及若兩艙之間裝有水密門,「南丫四號」在撞船事故後或不會下沉,或以小時計算的速度下沉,質疑羅愕瑩既然知道越多水密艙會越安全,惟仍決定不裝水密門。羅愕瑩反駁「唔係我哋造船嘅規範,造每樣嘢都可以更安全」,重申只要「南丫四號」符合「一艙進水不沉」的標準便可,惟同意兩艙之間不設水密確實會令「南丫四號」較不安全稱「咁一定係(冇咁安全),呢個係事實」。
羅認當年設計師作供時改口指兩艙間不設水密艙壁是受其提醒
李希哲引述專家Robert Vart口供,認為「南丫四號」的設計原意若不打算裝水密門,船廠可使用更便宜物料,無須建造昂貴艙壁,李希哲質疑羅愕瑩為何沒有采用更節省成本的做法,羅愕瑩回應「可以咁講嘅」,惟「Naval Consult嘅設計師決定」,並解釋若改變做法,繪圖公司或需重新畫圖及計算數據,形容為「咪做多咗功夫」。羅愕瑩補充「時間都重要,有啲分別可能係一、兩萬蚊嘅事,都唔係好多錢」。
海難事故發生後,Naval Consult董事John Lim在獨立調查委員會作供前,曾去信海事處指,「南丫四號」的兩艙原意打算設水密艙壁,惟其後在獨立調查委員會作供時改變説法,指「南丫四號」的繪圖員在圖則多處,錯誤地將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的艙壁標示為水密艙壁,實際上兩艙之間並不設水密艙壁。羅愕瑩庭上承認「我remind咗佢(John Lim)之後咪同意咗係無水密」,稱John Lim當時忘記了在建船時與自己的對話是不裝水密門。
李希哲引述羅愕瑩早前的口供指,當年向海事處遞交「東區一號」的圖則是為了作「南丫四號」的藍本,令海事處能更快批出「南丫四號」的圖則。羅愕瑩同意稱「交東區一號方便海事處審批同事知道structure,南丫四號嘅strucutre係比東區一號嘅structure加強咗」,解釋或是Naval Consult在建造「東區一號」後發現可以改善,故在設計「南丫四號」時就結構作加強。而「東區一號」在兩艙標示水密艙壁,「南丫四號」則標示為通道。羅愕瑩確認此處是他作出的變更。李希哲關注除此變動外,是否還要求繪圖公司有其他變動,羅愕瑩回應「無要求」。
兩艙間不設水密卻仍做水密測試
李希哲續引述專家Robert Vart 口供,船艙的開口若沒有加固材料(stiffener)圍繞,理應是可以設水密,若有加固材料圍繞則較難設水密,羅愕瑩同意。李希哲指出,半格艙壁及油箱房與輪機房之間的艙壁沒有加固材料,所以原本設計是打算做水密,羅愕瑩同意。李希哲稱,若半格艙壁加上水密門,是能夠成為水密艙壁,羅愕瑩回應「可以咁講」。李希哲質疑羅愕瑩若一開始已不打算在兩艙間設水密,為何要求内地梧州船廠建成船殼後,要通過中國船級社的檢驗,並進行水密測試。羅愕瑩回應「梧州包咗要做,唔需要財利額外付出,咪照咁做」。
遇難者家屬方代表大律師李峰琦引述多名專家證供,指閲讀「南丫四號」的圖則後均認為兩艙之間應設水密門,質疑羅愕瑩在沒有告知施工工人的情況下,工人仍能知道羅愕瑩更改了設計,不在兩艙設水密門,多人在沒有溝通的情況下與其想法不謀而合,實屬匪夷所思。羅愕瑩回應「我又唔覺得匪夷所思,都無人質疑過呢個問題,咁多人睇過都無問題」。
海事處代表大律師羅蔚山關注羅愕瑩指,「東區一號」在兩艙標示水密艙壁,「南丫四號」則標示為通道,此處是兩者唯一的改動,惟兩者還存在其他不同之處,質疑羅愕瑩説法不正確,羅愕瑩回應「你可以咁講」。羅蔚山續指,兩船的結構上是分別,羅愕瑩確認。羅蔚山提出,兩船的圖則並非複製及貼上(copy and paste),羅愕瑩稱「一定唔係」,並直言兩船的兩艙標示不同是「正式嘅改動」,補充對其他差別則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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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死因裁判官周慧珠主理,死因研訊主任由李希哲代表,39名遇難者一併展開研訊,不設陪審團;有利害關係方為海事處、經營「海泰號」的港九小輪控股有限公司、分別負責建造及經營「南丫四號」的財利船廠、香港電燈有限公司;趙少琼的胞弟趙炳全坐家屬列席聽審。
39名遇難者為區曉霖、鄔寶甜、張月媚、許嘉偉、李瑞蘭、郭亮瑩、蘇貴媛、林日、司徒英、伍彩霞、郭文曦、張頌軒、徐蓮好、王惠娥、林基玉、比索志豪、梁頌彩、易慧、黃麗珍、黎翠玉、徐志偉、陳敏盈、陳榮基、鄭燕蘭、劉靜嵐、梁家杰、李詠梅、甄子祈、古文昌、趙少琼、林蔚懿、胡毓芬、傅玉靈、林嘉敏、劉文麗、陳巧鑾、鄭先鑫、何黃佩蘭、徐凱盈。當中包含8名兒童,他們於2012年10月1日晚上,在南丫島對海域被淹死。
案件編號:CCDI-1075-1113/2012(MC)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