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披露曹貴子為事實董事 「第一信用金融」前執董何筱敏違責 取消董事資格7年

已停牌的「第一信用金融」前事實董事曹貴子及5名前董事,涉嫌違反其受信責任,沒有披露曹貴子為事實董事,導致公司公告發出虛假或誤導性資料。高等法院法官夏利士上月按證監會建議,下令前執行董事何筱敏取消董事資格7年,今頒布書面理由指,涉案公司業務的處理方式屬《條例》所述的不當行為,何筱敏明知曹貴子的事實董事身份,卻未促使公司公開此資訊,違反董事受信責任。由於何筱敏已於2017年離職,並願意作證頂證其他被告,故現禁止何在香港擔任或參與任何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管理職位7年,何亦同意支付訟費。

涉案前事實董事為曹貴子,5名前董事包括前主席兼執行董事冼國林、前行政總裁兼執行董事曾仁光、前執行董事梁偉雄和何筱敏、前獨立非執行董事戴文軒。

明知曹貴子事實董事身份卻無促使公開資訊

證監會調查發現,曹貴子於2015年12月至2017年6月期間,雖未正式任命為董事,卻以事實董事身份參與公司管理,並作出董事性質的決策,包括批准貸款及制定業務策略等。2016年1月,曹貴子成為公司股份配售的承配人;同年3月,曹貴子與其兄長曹貴宜亦認購了供股中未獲認購的股份。然而,公司在相關公告中聲稱所有承配人及認購人均為獨立第三方,未有披露曹貴子為事實董事,構成虛假或誤導性陳述。

法官夏利士裁定上述行為違反了董事對公司的受信責任,包括未有盡職核查、未有披露關鍵資訊、未有保障股東利益,導致股東未能獲得合理預期的資訊。而何筱敏的董事職責包括準確披露所有重要資訊,確保公司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等,何筱敏涉案期間與曹貴子有定期會議並曾以手機聯絡,知悉曹貴子的事實董事身份,但何筱敏未促使公司公開此資訊,更批准供股公告虛假地聲稱所有承配人及認購人為獨立第三方,違反董事受信責任。

案件編號:HCMP2106/2023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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