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例 賦權懲教署拒絕「不合法定目的」探訪 限制接觸法律代表、候審人士禁「私飯」

保安局、懲教署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建議修訂《監獄規則》,收緊對於在囚人士的探訪、會見法律代表等安排,加強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監獄保安、維持紀律和秩序等。其中政府建議修例,規定任何在囚人士不得接受未獲懲教署署長授權的人探訪;候審人士日後也不得自行準備「私飯」。

政府建議賦權懲教署長,禁止「不合法定目的」的探訪。資料圖片
政府建議賦權懲教署長,禁止「不合法定目的」的探訪。資料圖片

 

政府建議賦權懲教署長,禁止「不合法定目的」的探訪。資料圖片
政府建議賦權懲教署長,禁止「不合法定目的」的探訪。資料圖片

 

新建議下,有關在囚人士會見法律代表安排會收緊。資料圖片
新建議下,有關在囚人士會見法律代表安排會收緊。資料圖片

 

新建議下,候審人士日後不得享用「私飯」。資料圖片
新建議下,候審人士日後不得享用「私飯」。資料圖片

 

新建議下,候審人士日後不得享用「私飯」。資料圖片
新建議下,候審人士日後不得享用「私飯」。資料圖片

 

新建議下,候審人士日後不得享用「私飯」。資料圖片
新建議下,候審人士日後不得享用「私飯」。資料圖片

 

探訪目的必須促進改過自新、重投社會 懲教署有權施加限制

文件指出,過去曾發生有人濫用探訪機制,以「人道支援」為名進行探訪,實際上是以軟性手段影響在囚人士,意圖煽惑他們對抗懲教署的監管、引起他們對中央和特區政府的憎恨,甚至令他們重回社會後成為潛在的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風險。

因此,當局建議修訂並理順《監獄規則》有關探訪的一般條文,訂明除《監獄規則》另有規定外,任何在囚人士不得接受未獲懲教署署長授權的人探訪;並清楚訂明探訪的法定目的必須是為了幫助相關在囚人士改過自新或為其重投社會作準備,而與該名在囚人士維持家庭或社會聯繫,或向該名在囚人士提供精神或物質上的支援。懲教署有權拒絕任何不符合法定目的的探訪。同時,當局建議懲教署可為「主要目的」,而就某探訪施加限制或條件,或禁止該探訪,以確保探訪制度受到有效規管。 

在專職教士的探訪方面,政府建議就《監獄規則》加入補充條文,明文賦權懲教署可就具體情況考慮是否有需要為「主要目的」對個別專職教士與在囚人士的接觸或舉行的宗教活動施加限制或條件,或禁止有關專職教士進行該等接觸或活動。

懲教署可申請手令 禁止接觸特定法律代表

此外局方提到,過往曾有在囚人士在法律探訪期間,將未經授權的物品交予其法律顧問攜離監獄,法律探訪制度有被濫用的風險。

因此局方建議修例,賦權裁判官因應懲教署人員提出的申請,在特定情況下發出手令授權懲教署向在囚人士(包括候審在囚人士)施加限制,即該名在囚人士不得於手令所指明的期間,與指明的個別法律代表(包括律師、大律師或協助律師或大律師的人士)或相關律師行的任何其他法律代表,有任何形式的聯繫(包括會晤及通訊),但該名在囚人士可諮詢自己所選擇的其他法律代表。

對於在囚人士可能有需要因為要援引醫學證據而會見私家醫生,局方建議作同等安排,懲教署可因應危害國家安全等特定情況向裁判官申請手令就有關的探訪施加適當限制。

新建議下,候審人士日後不得享用「私飯」。資料圖片
新建議下,候審人士日後不得享用「私飯」。資料圖片

 

不再允許候審在囚人士穿着私人衣服 禁止「私飯」

此外,現時條例下容許候審在囚人士穿着私人衣服,但局方指這可能引致候審在囚人士間以特定式樣的私人衣物作炫耀,或作政治表態,或組織勢力,對懲教院所的紀律及秩序構成威脅。政府建議廢除《監獄規則》內准許候審在囚人士穿着私人衣服的相關條文。

另外現時候審在囚人士,可以自備或收受食物及酒精類飲品(以下俗稱「私飯」),但局方認為「私飯」容易成為在囚人士私相授受的工具,往往是導致在囚人士發生爭執和打鬥的其中一個主因。在2018年至2024年期間,共有超過300宗候審在囚人士因「私飯」引致的違紀事件,當中更涉及在囚人士參與集體違紀行為,有在囚人士利用「私飯」在監獄組織勢力,挑戰懲教署的管治,損害監獄的保安、秩序和紀律;容許「私飯」也增加了將未獲授權物品引入監獄的保安風險。因此,局方建議廢除《監獄規則》內候審在囚人士可自備「私飯」的條文。

其他修訂建議,包括現行規定下,懲教署人員不得開啟和搜查在囚人士致予「指明的人」(即行政長官、行政會議議員、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巡獄太平紳士、根據《申訴專員條例》委任的申訴專員、廉政專員)或由「指明的人」發出的信件,及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閱讀其內容。政府建議,「指明人士」定義廢除區議員,日後與區議員的書信往來會以一般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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