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曾維燊
西沙加緬度市議會於4月17日以全票通過一項新法例,承認建於拖架之上的小型居所可作長期居住用途。這類住宅與一般房屋最大分別,是底部裝有車輪,形態近似露營車,但內部結構更接近一般房間,有廚房、床位、浴室,以及完整的生活機能。法案經過兩讀,於6月28日正式生效。上週末,市府與社區團體合辦公開活動,慶祝新規落實,傳媒亦順勢報道,讓這個議題重新浮上水面。
這類屋的出現,並非新近之事,早於疫情前已有不少人將之用作後園居所、長者臨時住屋,甚至是城市中的另類棲身方式。但今次立法的意義,在於將這種「有輪子的居所」由灰色地帶正式納入城市居住規範之內,並確立它的合法地位。從一間房屋變成一種住宅類別,形式看似簡單,實則涉及土地使用權、建築安全、以及對居住的重新定義。
我們今天談論這件事,不是因為這類房屋突然冒起,而是因為它第一次獲得完整合法地位,而這合法性,是建基於那幾個輪子之上。沒有輪子,它便屬於永久建築;一加輪子,性質就變了,變成了可以「拖得走」的東西——問題亦由此而生。
這些輪子,到底是否真的為了移動?還是只是一種象徵?在報道中,推廣者總是說,這些屋可以輕易拖到別處,只需聯絡承辦商,拆掉接駁線,掛上拖架,便可將整個屋子由 A 點拉到 B 點。但實情是,這種「移動」牽涉多項行政程序,包括交通申請、路線規劃、甚至需由特定商戶處理,每次操作所費不菲,並不比搬屋簡單多少。
而當它不再移動,那幾個輪子,便由工具變成了負累。輪胎要維護、要打氣、要檢查老化,長期曝露於日曬雨淋,損耗甚快。若某一邊胎壓不足,屋身有機會傾斜,影響結構平衡,甚至可能令污水排放系統出現倒流。屋主住在其中,既要像照顧車輛一樣保養底盤,又要像面對住宅一樣處理日常開支與冷熱問題,兩者的麻煩全都自己一人承擔。
再說得直白些,輪子並非真的提供了「自由」。它不是讓你隨時說走就走,而是一種隨時「可能」走的感覺——這個感覺,未必會兌現,但足以構成一種心理上的彈性。它所象徵的,是對地點的鬆綁、對制度的逃逸、對常態的懷疑。但這種象徵能否抵過現實的麻煩?還是只不過將安居的基本條件,包裝成一種風格化的選擇?
輪子本來是為了走動而生的,但當我們把一間屋長年放在原地,卻仍要為這幾個不動的輪子打氣、補膠、換胎——那麼,這些輪子到底還代表什麼?它們不再是機能,而是一種心態的託辭:告訴自己還可以自由,還可以走,只是今天不走而已。
但人最終還是要落腳的。問題是,你落腳的地方,是不是經常要查胎壓、補鋼圈、整避震?如果是的話,那這間屋子,是你的家,還是你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