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居屋地盤工人墮樓亡 承建商瑞安承建遭票控2罪 今裁定一罪脫一罪成被判罰款2.1萬元

2023年3月,觀塘安秀苑居屋地盤一名男工人懷疑在清理建築廢料期間,從高處墮下,送院後終告不治。涉事地盤總承建商瑞安承建有限公司早前否認2項傳票控罪受審,今日( 30日 )於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沒有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有人墮下傳票罪脫,沒有實施和維持一個安全管理制度傳票罪成,被判罰款2.1萬元。暫委裁判官葉青菁裁決時指,若如辯方專家所稱,工人持有平安卡便足夠,所有工作「皆無測試與評估」,等於在否定現有的功能架構。

被告瑞安承建有限公司被票控一項沒有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有人墮下罪,及一項沒有發展、實施和維持一個安全管理制度罪。

就沒有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有人墮下傳票罪,葉官指控方專家的證供在盤問下遭削弱,所作的模擬測試不穩妥,而該專家並非勞工處註冊安全主任,未能信納其說法。葉官另指有控方證人嘗試驗證縫隙足以讓人墮下,惟相關測試欠缺科學性,說法沒有文獻支持。相反,葉官指出辯方專家為勞工處認可安全主任,曾多次以專家身份出庭。故此,葉官認為涉事施工縫或少於29厘米,亦未能確立事主從超過2米的地方墮下,裁定罪名不成立。

至於沒有發展、實施和維持一個安全管理制度傳票罪,葉官指被告應就清理廢料的工作,向工人說明何時使用何種工具,該如何處理黏附的碎石等,不同意辯方指不可預見如何扣安全帶等動作,和有關工作只須獲入職訓練。

葉官續指,被告有責任在訓練後進行測試,以評估成效。辯方專家試圖以平安卡證明現有訓練已經足夠,葉官表示無法反映針對特定工作的訓練,若如辯方所說,那麼所有工作「皆無測試與評估」,是等同在否定現行的功能架構。

葉官總結指,工人難以自行選擇應該遵循的守則,註冊安全主任應因應具體的施工環境,而整合出適合的工作計劃及評估。本案的關鍵問題在於管理制度,被告未能就清理廢料的工作設立特定的規則、施工方案,和提供有關訓練,故葉官裁定第二項控罪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時力陳本案是「不幸嘅事故」,指助理管工已在現場向事主解釋如何清理垃圾,又提醒不可攀爬等,強調安全管理與是次意外無關,望法庭念及被告沒有相關的定罪紀錄而寬大處理。葉官拒納辯方說法,判罰2.1萬元,批准被告於28天內繳交。

案情指,52歲事主朱二森為瑞安的僱員,他在2023年3月21日被指派到安達臣道石礦場RS-1用地公營房屋發展計劃地盤的A座16樓,進行拉膠帶圍封及清理廢料等工作,其後於上午10時許被發現倒卧在A座1樓平台,送院後證實不治。

案件編號:KTS 20800 – 20801/2023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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