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球法律體系分為大陸法系與普通法系,二者對「合法性」的不同界定,深刻影響金融市場發展。大陸法系強調規則導向和事前審批,普通法系注重市場驅動和事後監管。這種差異在中國內地與香港的金融實踐中尤為明顯,直接決定金融創新的活力與路徑。
一、「合法性」界定的差異
1. 大陸法系:「正面清單」模式
• 德國、法國、日本和中國內地遵循「法無授權即禁止」,金融活動需明確法律許可,依賴成文法和嚴格審批。
• 在中國內地,新金融產品需經多部門審批,流程繁瑣,常導致創新滯後。例如,互聯網金融產品推出常耗時數月。
2. 普通法系:「負面清單」模式
• 美國、英國和香港採用「法無禁止即可為」,通過司法判例和事後監管賦予市場更大自由。
• 香港金融科技企業在基本法規框架內可自由創新,僅需接受香港金融管理局動態監管,顯著加速行業發展。
二、法律體系對金融創新影響
1. 普通法系:創新的催化劑
• 普通法系鼓勵試錯與疊代。例如,美國《JOBS法案》放寬眾籌限制,催生大量初創企業,激活資本市場。
• 判例法靈活適應市場變化,為創新提供司法保障。
2. 大陸法系:創新的制約
• 嚴格審批抑制創新速度。例如,日本數字貨幣交易所牌照審批周期長,致企業外流至監管寬鬆地區。
• 過度監管導致「金融抑制」,新產品難以及時滿足市場需求,削弱市場競爭力。
三、「有市無場」:中國金融制度瓶頸
「有市無場」指市場需求旺盛但因制度限制,創新無法轉化為市場活動。在中國內地,嚴格監管使區塊鏈金融等新興領域發展受限,制約市場深度與全球競爭力。這一現象源於審批壁壘,亟需制度突破以釋放市場潛力。
四、香港經驗:破解「有市無場」啟示
香港憑借普通法系的靈活性,快速響應全球市場變化,提供多樣化金融產品,成為破解「有市無場」的典範。
• Local London黃金交易市場:1980年代,筆者主管新鴻金業有限公司十餘年,有幸深度參與這一「有市無場」模式的運營。我們通過全天候提供買賣報價,與倫敦、紐約COMEX交易所等全球交易商競爭,顯著提升香港在國際黃金市場的地位。這一案例表明,普通法系的寬鬆環境能激發市場活力,助力創新快速落地。
香港的「有市無場」成功經驗為內地提供了借鑒:靈活監管與市場驅動可有效化解制度瓶頸,釋放金融創新潛力。
五、「先行先試」:內地制度突破
中國內地通過「先行先試」政策逐步破解「有市無場」。深圳注冊制改革簡化企業上市流程,上海自貿區金融開放試驗為跨境創新提供試驗場。這些舉措有效激發市場活力,為金融創新創造更大空間。
六、法律體系與產業適配
• 大陸法系:其確定性適合重資產工業投資,強調風險控制。
• 普通法系:其「試錯-修正」機制適配快速疊代的金融創新,契合輕資產、高流動性產業。
七、展望:邁向開放與創新
為加速金融市場國際化,中國內地可借鑒香港經驗:
1. 優化監管:引入「負面清單」模式,減少事前審批。
2. 深化合作:通過CEPA機制,強化內地與香港金融互聯互通。
3. 推動科技:加快區塊鏈、綠色金融政策試點,釋放新興需求。
4. 完善司法:借鑒判例法,提升金融糾紛處理效率。
通過上述改革,內地可逐步化解「有市無場」,加速金融國際化,提升全球影響力。香港的經驗為兩地深度融合提供廣闊空間,助力中國金融市場邁向開放與創新的未來。
陳新燊
作者簡介:資深金融人
現任全國資產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