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於電梯偷拍裙底 私補男導師脫罪 官指手機無相片成疑點 惟行徑招唾罵或犯遊蕩罪

私人補習導師涉於秀茂坪屋邨電梯內偷拍裙底,他早前否認一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受審,今於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彭亮廷裁決指,從證據層面上無法肯定被告當時正在拍攝,或藉手機窺看事主裙底。彭官形容被告的行徑招人唾罵和譴責,但由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CCTV見被告放手機於女童衣服下按鈕但手機無發現

彭官指,審訊期間曾數次播放涉案的電梯閉路電視片段,清楚顯示被告尾隨事主,即11歲女童X進入電梯,並曾將手機放在X的衣服下方,用手指按下按鈕至少3至4次。但在被告的兩部手機內均沒有搜出與案相關的相片或影片,因此疑點利益歸於被告,須當被告沒有拍攝任何X的相片或影片。

手部動作較像拍小腿和襪故未能肯定影或偷窺裙底

彭官續表示,在閉路電視片段中X的校服長裙長度過膝,甚至只離鞋面5至6吋,而片中被告的確將手放於X的裙下,惟手臂伸出幅度和角度不像是伸至裙底,反而像是拍攝X的小腿和襪。因此彭官認為,不能肯定被告當時在拍攝,或借手機窺看X的裙底。

證據不足以定偷拍罪惟行徑或干犯遊蕩罪

彭官指控方須證明被告在拍攝,或借手機窺看X的私密部位,但證據有欠穩妥。他又形容被告的行徑招人唾罵和譴責,但因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只能裁定罪名不成立。彭官其後表示,從證據層面而言,被告的行為可能干犯遊蕩並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罪,但由於是控方決定以何罪起訴,若法庭以遊蕩罪來審理,會對被告造成不公。

被控1項偷拍罪

34歲男被告黃斯健,報稱為私人補習導師,被控於2024年7月26日,在九龍秀茂坪安泰邨盛泰樓5號升降機內,出於觀察或拍攝X的私密部位的意圖,為了從X的衣服下方觀察或拍攝其私密部位而操作iPhone。

案件編號:KTCC2201/2024
法庭記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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