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存款千萬換實習」惹熱議 業界:產品收益差距縮 增值業務變護城河

近日內地金融圈一則「存款千萬換實習崗位」的消息引發大量關注,據稱透過在興業銀行大額存款,可為「第二代」獲取摩通、谷歌及字節跳動等知名企業實習機會。此舉表面上是針對高階客戶提供增值服務,但背後除了反映銀行業面臨的龐大招攬客人的壓力,更有網民抨擊「光明正大開後門,好的工作都成為富人專屬,普通人還有什麽機會?」;不過,亦有網民指這已是業界「公開的秘密」。

據稱透過在興業銀行大額存款,可為「第二代」獲取摩通、谷歌及字節跳動等知名企業實習機會。
據稱透過在興業銀行大額存款,可為「第二代」獲取摩通、谷歌及字節跳動等知名企業實習機會。

 

興業銀行上周五(27日)在微信公眾號發文指,「2025菁英實習計劃」正式啟幕,為高淨值客戶子女量身打造實踐機會。
興業銀行上周五(27日)在微信公眾號發文指,「2025菁英實習計劃」正式啟幕,為高淨值客戶子女量身打造實踐機會。

 

該計畫提供的企業包括摩通、中金、谷歌、微軟、阿里、花旗、中信建投、字節跳動、普華永道及奔馳等。
該計畫提供的企業包括摩通、中金、谷歌、微軟、阿里、花旗、中信建投、字節跳動、普華永道及奔馳等。

 

中信銀行(998)曾通過整合集團內部資源,為高階客戶子女提供金融業實習資源,包括「1週集訓+2至4週實習」機會。
中信銀行(998)曾通過整合集團內部資源,為高階客戶子女提供金融業實習資源,包括「1週集訓+2至4週實習」機會。

 

平安銀行私人銀行的「新銳實踐計劃」,則引入龍頭金融機構資源,甚至覆蓋簡歷優化、面試輔導等全程服務。
平安銀行私人銀行的「新銳實踐計劃」,則引入龍頭金融機構資源,甚至覆蓋簡歷優化、面試輔導等全程服務。

 

實習機會包括中外知名企業

興業銀行上周五(27日)在微信公眾號發文指,「2025菁英實習計劃」正式啟幕,為高淨值客戶子女量身打造實踐機會。該計劃明確非私行客戶新增資金達1,000萬元(人民幣,下同)、現有客戶新增500萬元,即可為客戶子女提供金融、互聯網、諮詢、快消(快速消費品)、傳媒及汽車等行業的實習機會,同時包括摩通、中金、谷歌、微軟、阿里、花旗、中信建投、字節跳動、普華永道及奔馳等知名500強企業,並要求資金在實習期內不得轉移。

事實上,這並非興業銀行獨有的計劃,因私人銀行業務具備弱周期、低波動、高價值的特質,各家銀行都將搶奪私人銀行客戶當作招攬存款的重點發力方向,並通過「資源置換」維繫客戶,例如中信銀行(998)曾通過整合集團內部資源,為高階客戶子女提供金融業實習資源,包括「1週集訓+2至4週實習」機會,而加入計畫的客戶門檻則為日均管理資產600萬元以上。此外,平安銀行私人銀行的「新銳實踐計劃」,則引入龍頭金融機構資源,甚至覆蓋簡歷優化、面試輔導等全程服務。

增值服務早延伸教育等領域

除了「名企實習推薦」外,目前私人銀行增值服務還延伸至各類領域。據內媒報道,目前至少還有3種其他增值服務,其一是「教育通道搭建」,例如滙豐推出「全球教育管家」,為客戶子女提供從擇校到職業規劃的終身服務;渣打銀行則聯合倫敦政經學院開設專屬高層培訓課程。

第二是「圈層資源對接」,其中民生銀行「企業家俱樂部」定期組織客戶與行業領袖閉門會談;中國銀行新加坡分行舉辦跨境投資沙龍,實質推動客戶間商業合作。

第三是「非標權益訂製」,例如廣發銀行「臻瑞卡」為資產達標客戶開放米芝蓮餐廳主廚私宴預約;而工商銀行則推出藝術品收藏諮詢等。

銀行競爭力再非單純理財收益

根據內媒分析,銀行提供此類增值服務,折射出行業爭奪高凈值客戶的競爭激烈,同時銀行的競爭力亦從單純的理財收益,向資源整合加速叠代。一名股份制銀行人士表示,目前銀行存款規模直接關係到銀行的市場地位、發放貸款規模等,甚至影響一系列業務開展,因此銀行不得不想辦法招攬存款,高淨值客戶則成為各家銀行爭奪對象,而「當各行的理財產品收益率差距縮小,資源整合能力成為真正的護城河。」

另一名銀行觀察人士則表示,銀行想方設法爭奪高淨值客戶的最終目的不只招攬存款,而是銀行可以為其提供資產配置與投資管理、財富傳承規劃、稅務籌劃、保險規劃、融資服務、專屬理財產品等,從而增加銀行自身收益。事實上,銀行一向為高淨值客戶提供專屬的理財產品和訂製化的結構性產品,通常具有更高收益率和更靈活條款,以滿足客戶的特殊需求,而銀行則借此獲得更多的管理費和佣金收入。

有律師質疑違反儲蓄管理條例

至於有關計畫是否合規,招聯首席研究員、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董希渺認為這「是比較正常的商業行為」,鑒於客戶子女有實習的需要,銀行與相關機構有緊密聯繫,能夠為客戶子女提供實習機會的安排,是踐行以客戶為中心服務理念的體現,在法律法規上並無問題。

不過,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雷雷表示,「以大廠實習崗位兌換固定存款金額」的模式可能會引發銀行違反《儲蓄管理條例(2011修訂)》第十五條的規定。該規定提出,儲蓄機構不得使用不正當手段吸收儲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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