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地鼓勵企業赴海外上市,同時亦鼓勵資金回流內地。中國人行和外匯局昨日就《關於境內企業境外上市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開徵求意見。《通知》提出,將統一本外幣管理政策,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募集的資金,原則上應及時調回境內,且相關資金可以外幣或人民幣調回。而如企業需留存資金於境外開展境外業務,應需獲相關部門批覆。惟有市場人士憂慮,新建議或會增加企業運營成本,削弱企業來港上市意欲。
《通知》指出,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減持或轉讓股份所得資金原則上應匯回境內,股東因增持匯出資金如有剩餘或交易未達成時,亦應及時匯回境內,如資金需留存境外開展境外直接投資、境外證券投資、境外放款等業務,應在境外上市發行結束或超額配售完成之日前獲得業務主管部門批覆或備案文件,並應符合相關跨境資金管理規定。 並指若以人民幣調回資金,可使用境內企業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存放和使用;以外幣調回的資金,可自主結匯使用等。
對港新股不會有負面衝擊
香港證券及期貨專業總會會長陳志華回覆本報查詢時稱,上述《通知》意見稿提到,相關資金原則上應及時調回境內的要求,預期流入的資金能夠支持內地實體經濟發展,嚴格而言,因該《通知》並沒有禁止內地企業赴境外上市,該要求應不會對香港新股市場帶來負面衝擊,但《通知》提及的留存境外的資金要求,或增加企業合規成本,和削弱企業上市意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