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寺潮音淨院負責人被指在位於荃灣寺院旁的官地上,建設平台及放置建築物料等,被票控不合法佔用未批租土地,今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逾3.2萬元。暫委裁判官江美儀裁決時指,被告作供不合情理和邏輯、隨風擺柳,不信納其證供。江官認為被告作為公司董事必然有權取用鎖匙打開閘門予人進出,並可處理相關地段上的物料,故認為被告屬於佔用人。
江官指出,控方證人、地政處主任作供清晰直接,屬誠實可靠的證人。證人坦承由於不確定涉案佔用人,故曾向被告及東方寺潮音淨院有限公司發出通知,江官認為反映地政處並非輕率行事、隨便提告,是經過多次查證。
江官接納涉案地段只能經過一道閘門進入,而被告曾2次以鎖匙打開該閘門讓地政處人員進入,其後甚至拒絕開門。因此江官認為被告不只能合法取用閘門鎖匙,更能在毋須獲授權下,自主控制他人進出,可見被告是涉案地段的佔用人。
被告稱涉案物料從高處丟棄
江官形容被告證供不合常理和邏輯,被告就著自己有否權力取用鎖匙開門的說法自相矛盾。江官進一步指被告作供隨風擺柳,不斷更改其說法,更直言被告稱涉案物料從高處丢棄的說法「難以置信」。江官又表示,被告迴避回答簡單問題,明顯是拖延時間,唯一合理推論為,被告在未獲許可下佔用官地,亦無合理辯解而未遵從通知,江官終裁定罪名成立。
51歲被告佛光(Cary),被票控一項不合法佔用未批租土地傳票罪,他沒有委聘律師代表,自行求情時指,自己沒有收入,平日主要在寺院打坐和宏揚佛法,幾乎不外出,以弟子供養維生。江官考慮被告的經濟狀況,以及是在審訊後被定罪,終判處罰款32,940元,被告須在3個月內繳交。
案件編號:STS10079/2023
法庭記者:雷璟怡